关于印发滁州市2009—2010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2009—2010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09〕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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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2009—2010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2009〕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2009—2010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滁州市2009—2010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1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1.严格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十一五”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要求,2009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13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41830吨标煤。25户年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10160吨标煤。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5%,13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41830吨标煤。25户年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8100吨标煤。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与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13户省重点、25户市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问责制。(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统计局)
2.建立全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2009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市及各县、市、区2008年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2009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市及各县、市、区2009年上半年万元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2010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市及各县、市、区2009年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201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市及各县、市、区2010年上半年万元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委)
二、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3.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确保完成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管局)
4.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委)
5.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实施10个重点节能项目。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38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以淮河流域企业污染治理为突破口,在化工、医药、冶金、建材、轻工(造纸、食品、电镀)、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三、加强项目管理
6.源头控制高耗能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大力发展节能型产业。发展一批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扶持机械汽车、白色家电、纺织等低能耗产业做强做大,以降低高耗能产业在全市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银监分局)
7.严格执行《滁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能耗指标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
8.抓住国家加大节能减排投入的机遇,积极组织申报2009—2010年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工业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水项目,着力形成“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运作体系。加强国家项目监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如期达到改造效果。建立项目档案和调度制度。(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9.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大力发展低能耗产业,淘汰小钢铁、小水泥、小火电等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积极研究和探索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法。强力推进淘汰落后小水泥和粘土砖瓦窑工作。2009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67万吨;关闭40家小粘土砖厂,淘汰粘土实心砖4亿标块。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制度,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予出具产业确认书。改造升级优势产业。支持全椒海螺、凤阳珍珠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指导有条件小水泥企业转产60万吨/年、新建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和关闭小粘土砖厂任务另行下达。(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
10.大力引导和扶持开展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推进工业“三废”综合治理,抓好铜尾砂、石英尾砂、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琅琊山矿业总公司要在铜尾砂科研和综合利用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凤阳县要认真开展石英砂、石灰石企业整治,严格实施国家环保、行业规模等有关规定,坚决打击非法生产企业,取缔无证企业。(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凤阳县人民政府)
11.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与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认真贯彻《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省财政厅财综〔2003〕652号、滁政〔2008〕37号文件精神,强化墙改基金的杠杆作用,大力扶持新型墙材企业发展,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型墙材,满足粘土企业关闭后的市场需求。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建委、市房产局)
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12.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13户全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节能指标。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基础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4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建立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能奖励措施;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原始记录、基础台帐,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按期报送能源统计资料,提高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行业节能水平的大幅提高。(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
13.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市政和国有投资项目率先实施“绿色照明”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
14.开展交通节能。逐步淘汰油耗高的老旧车辆,严禁淘汰车型和轴荷、能耗、排放等技术参数超标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加强营运车辆燃油定额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15.开展商业节能。在大型超市、百货店、批发市场、酒店等场所,推行节能标签制度。争创国家级绿色饭店。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引导和鼓励发展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做好试点工作。开展2009年“家电下乡宣传月”等其它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引导农业节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实施大型排涝站更新改造和中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加快以农村户用沼气为重点的农村新能源建设,2009年新建户用沼气7000户,累计达到3.9万户。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万平方米,累计达到28万平方米。2010年任务另行下达。(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利局)
17.强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认真贯彻《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皖管﹝2008﹞143号)。落实八项管理制度。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推进市直机关更换节能灯,对使用空调温度进行设限。研究制定市直党政机关节电、节水和公务用车使用等节约工作的标准与办法。(责任单位:市管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18.加大节能投入。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差别电价资金、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建委)
19.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认定。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0.加强能耗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尽快启动市本级节能监察检测中心,配备必要设备,开展能源检测工作。坚持能耗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掌握能源消耗动态。统计部门要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完善节能统计体系,使其能够全面反映全市及各县市区能耗水平。(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统计局)
21.加强计量管理。质监部门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4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依法鉴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22.建立节能执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节能法规,加强节能有关文件的制定。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工作。重点督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年耗4500吨标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主要产品耗能水平及主要耗能设备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质监局、市法制办)
23.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研究制定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及能源生产经营和重点用能单位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经委)
24.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包括节能减排媒体行动、科技行动、学校行动、家庭社区行动、政府机构行动、重点领域行动,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节能减排工作。适时举办节能减排新闻发布会。举办年度节能宣传周。开展节能减排劳动竞赛和清洁生产审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节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5.定期召开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强节能工作机构建设。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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