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拥军优属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优待工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国家政策落实,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4年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现役义务兵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农村及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二、优待面
现役义务兵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优待面100%;残疾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0%;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农村及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
三、优待标准
(一)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实行城乡同一优待标准,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数额发给。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发给。
(三)残疾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农村及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发给。
(四)进藏部队义务兵的优待。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皖发〔2011〕24号)文件精神,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每人增发1倍优待金。
(五)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者,增发优待金。其中,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400元。
(六)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优待按照安徽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役义务兵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优字〔2012〕244号)文件执行,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发放。
四、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拥军优属观念,要以对优抚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按时按标准兑现,严禁挪用、挤占、拖欠优待金或降低兑现标准的现象发生。
(二)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优待金专款专用。
(三)每年全市征兵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征兵办负责将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地必须在7月15日前完成评定工作,“八一”前兑现到人。
(五)各地优待评定及实际兑现情况分别于7月15日前及8月31日前分别报市民政局优抚科。(联系人:汪惠芳;联系电话:3053710)。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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