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在地统计”制度。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体现区域发展特点的统计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健全以单位所在地为基础的统计渠道,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无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体私营单位的统计数据报送渠道问题,实现全方位的统计管理。
二、工作原则
“在地统计”是指按照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统计管理的一种统计制度。实行“在地统计”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地域核算原则。全市“在地统计”按照凤台县、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毛集实验区7个行政区划分(以后随行政区划变动而调整),实行地域核算。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等,均按其所在地划归县区统计部门进行统计。
(二)坚持数据质量原则。“在地统计”必须确保统计调查单位划转不重不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及时完整。
(三)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在地统计”必须确保统计工作不断、不乱,采取分步推进的方法,2011年一季度全面启动,二季度实行双轨制运行,下半年正式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农业、工业、能源、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及固定资产投资、劳动、人口、科技、文化产业和国民经济核算等统计调查(特殊统计调查除外)。
(二)实施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企业集团(或归并统计企业)所属的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单位,由企业集团全面统计总部经济有关数据。
四、有关规定
(一)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和确认
1、原则上法人单位(包括视同法人)作为统计基本调查单位,按所在地划归县区统计部门进行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生产经营地统计。
2、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报表制度的规定,该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3、在划转过程中,对有争议的单位由双方统计部门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市统计局最终认定。
4、实施“在地统计”后,如单位所在地发生区域变更,上报渠道从次年的定报开始变更。单位迁出地统计部门应及时告知迁入地统计部门,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5、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直接按上述原则列入在地统计。
(二)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评估
实施“在地统计”后,各县区的主要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评估后认定。
各专业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和评估,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简便可行的评估办法,确保“在地统计”后各县区数据的衔接,以客观准确地反映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
各县区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统计局的评估工作,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统计数据的公布和使用
实施“在地统计”的双轨制运行时期(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数据公布按照两种口径公布。“在地统计”正式实施后(从2011年7月起),对外公布数据采用在地口径。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
1、市统计局制定“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专业实施细则。
2.召开全市“在地统计”改革动员大会,部署“在地统计”工作。
3、反馈单位名录。市统计局按照统计调查单位划分标准,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名录库和2010年统计年报、2011年统计定报为基础,分专业分割、反馈到县区统计部门。
4.分专业做好统计调查单位划转和确认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5.广泛宣传发动。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
2011年4月月报开始采取新老渠道双轨制报送统计资料,各有关单位在向所在县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同时,按原渠道报送市统计局。县区统计部门按照分专业实施细则对辖区范围内划转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市统计局对县区按“在地统计”口径上报的数据与按原口径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7月开始)
划转单位按本方案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县区统计部门按照“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市统计局按“在地统计”口径发布统计信息。凡与“在地统计”制度不一致的统计方法自行废止。
六、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在地统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在地统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充实力量,提供保障。实行“在地统计”后,基层统计工作量将大量增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在地统计”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依法统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动员,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充分认识进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坚持依法统计,从法制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能,理顺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市统计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协调,指导县区的“在地统计”工作,组织、落实好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清理、核实和移交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划转单位的接收工作,确保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延续和完整。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单位清查和交接,积极配合各县区的“在地统计”工作。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市、县(区)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及计算机应用水平的培训工作,造就一支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综合业务素质高的统计队伍,以适应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
(六)改进手段,提高效率。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加快推进基层单位的网上直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单位及基层统计机构的工作任务。
(七)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编办和财政、税务、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为开展区域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八)强化评估,确保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评估,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和评估制度。各级统计部门对本级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数据不得公布和使用。
本方案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市统计局在遵循“在地统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及双轨制运行时间作适当调整。各专业“在地统计”以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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