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事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4】59号
颁布日期:2014-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事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和经济区管委会,市属有关企业:

《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事办法》已于2014年3月24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6日

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议事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主任委员会”)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城乡规划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兰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任委员会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召开,一月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按需要召开。

二、主任委员会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牵头组织,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局)具体负责。

三、主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会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议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四、主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涉及议题的相关专家、分管副市长、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参加,相关县区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五、不能参加主任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必须要向主任委员会主任请假。与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若不能参会的,应向主任委员会主任请假准许后,方可由其他熟悉情况的副职代会。

六、需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的规划土地方面的事项(包括高新区和经济区二级园区),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提出,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初审。

七、由规划和国土部门负责,将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初审的议题提前送专家委员会征求专家意见建议,专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后,由专家委员会集中提出决策建议,并反馈国土和规划部门。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分管同志担任。

八、由规划和国土部门负责,将专家评审后拟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于每月第四周前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准备提交会议。

九、主任委员会涉及规划方面的议题由市规划局汇报,涉及土地方面的议题由市国土局汇报,其他方面的事项由具体责任部门汇报。

十、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和市规划局记录,并形成纪要,由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会议纪要须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主任委员会原始资料由市规划局负责存档。

十一、相关部门根据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批复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十二、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主任委员会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下一次主任委员会通报。

十三、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事项外,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