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4〕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预防、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提高土地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管理秩序,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巡查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量化考核标准。要根据土地利用和土地违法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巡查重点和巡查责任人,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健全完善基层和社会监督机制。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经费和工作装备,加强基层国土所建设,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同时,建立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及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土地违法动态。

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要确定专门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分析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对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市、县(区)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三)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机制

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市、县(区)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将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或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实现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

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信息平台向金融机构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土地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一)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需要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结案,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回告移送机关。

(二)公安部门: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积极参与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

(三)发改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经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在国土部门作出撤销已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票据的管理,将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依法处置。

(五)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六)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地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屋不予办理房产登记。

(七)规划部门:协助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对缺少法定要件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工商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的项目进行配合检查,对其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出具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建立土地违法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政府将把案件查处工作作为评价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

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机制。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改善执法监察队伍的工作条件,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设备。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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