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11〕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保护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8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拥有天然草原面积2617.6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2.56%,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2260.1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5.39%,占草原总面积的86.34%。天然草原主要分布在南部祁连山山地和北部荒漠地区,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防风固沙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是维护石羊河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对保障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牧业增效和牧民增收,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牧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生态安全战略,通过行政措施、工程措施和技术措施的综合治理,草原生态状况有所改善,但由于受气候干旱、超载过牧、鼠虫危害等因素的影响,草原生态“点上好转、面上恶化,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退化面积达2071.5万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91.65%,其中重度退化面积达783万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34.64%。草原生态的恶化,不仅制约着我市草原畜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而且直接威胁着我市乃至西北地区的生态安全。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立足草原牧区实际,坚持科学发展,集中力量解决草原牧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提高草原牧区生态文明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客观要求。全市上下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武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落实草原补奖政策作为促进我市草原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生态安全战略,以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牧民增收为目标,以落实草原规范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为保障,以加强草原动态监测和技术服务为支撑,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全面落实草原补奖政策,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草原畜牧业生产水平,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畜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稳定提高农牧民收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正确处理草原牧区人、畜、草的关系和生产、生活、生态的关系,坚持生态安全战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促进牧民收入增长,改善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构建草原生态文明和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共赢局面,实现草原牧区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政府主导,牧民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尊重牧民意愿,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实中农牧民直接受益。

3.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建立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工作条件,进一步健全草原监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完善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各项管理制度,构建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4.封顶保底,注重公平。充分发挥草原补奖政策的引导促进作用,注重合理公平,根据草原资源、生态功能和草原地区经济等情况,在合理衔接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省上确定的补奖标准,对每户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总额度实行封顶保底,既要避免补贴过高“垒大户”,又要防止补贴太低影响农牧民生产生活。

5.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分级落实,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政策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三、政策目标和措施

(一)政策目标

通过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进一步巩固草原保护建设成果,推动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落实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遏制草原退化趋势,改善草原生态环境;调整牧草种植结构,扩大优良牧草种植基地建设,为减轻草场放牧压力、发展草业提供物质基础;改良畜牧品种,开展舍饲养殖和异地育肥,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拓宽牧民增收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将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到户,进一步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切实做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减畜不减收”。

(二)政策措施

1.实行禁牧补助。从2011年开始,用中央财政禁牧补助资金,对实施禁牧的农牧户给予补助。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牧民享受的饲料粮补助,转为享受禁牧补助。禁牧补助标准为:青藏高原区20.00元/亩、西部荒漠区2.20元/亩、西部荒漠区退牧还草工程未到期禁牧区6.00元/亩。

2.实行草畜平衡奖励。将我市禁牧区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全部划定为草畜平衡区。对实行草畜平衡管理的草原,在根据载畜能力合理核定载畜量,制定并完成减畜计划的基础上,从2011年开始,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给实施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青藏高原区2.18元/亩、西部荒漠区1.00元/亩、西部荒漠区退牧还草工程未到期休牧区1.50元/亩。

3.实行牧草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采取以户为单位直接补贴和实行项目管理两种方式实施。对已达良种化的人工草场,按每年每亩10元标准直接补贴给农户;对未达良种化需要改造或更新的人工草场,由省上统一组织按项目管理形式分五年完成更新或改造任务,按每亩50元标准、分2年补贴,第一年补贴30元,第二年补贴20元。

4.实行畜牧良种补贴。畜牧良种补贴全部采取项目管理形式由省上统一组织实施,通过引进种公牦牛和种公山羊,对牦牛和山羊进行品种改良。市、县(区)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技术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

5.实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按照中央财政按每年每户500元的标准,对牧业、半农半牧业县以草原畜牧业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和收入来源的牧户给予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按照省上确定的牧户,市、县区做好牧户登记和资金兑现工作。

6.实行绩效考核奖励。省上依据对各地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绩效考核情况,运用中央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按时完成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市州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市上依据对各县区的绩效考核情况,运用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落实工作到位、成绩显著的县区给予资金奖励。

7.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将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与草原补奖政策合理衔接,把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牧民享受的饲料粮补助转为享受禁牧补助,把退牧还草工程休牧区牧民享受的饲料粮补助转为享受草畜平衡奖励。

四、主要任务

(一)抓紧完成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基础工作

1.加快基本草原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将全市境内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和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一次性划为基本草原。根据省政府甘政发〔2011〕84号文件的要求,将辖区内80%以上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我市有可利用草原2260.19万亩,占草原总面积的86.34%,全部划为基本草原,并对基本草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各地改变草原性质,将草原划为其它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部恢复为草原,不能恢复的不得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和《甘肃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规程》,积极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做好绘制基本草原分布图、核定登记基本草原面积、建立数据库与档案、发布公告、设立保护标示牌等工作。各县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必须于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市上将对各县、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按照甘政发(2011)84号文件“对牧区草场要承包到户、分户经营,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草场面积较大的要分户承包经营、面积较小的要承包到户、联户经营”的要求,坚持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长期不变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草原规范承包工作。牧区草场要一次性承包到户,分户经营;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草场面积较大的要分户承包经营,面积较小的要承包到户、联户经营;对产草量低,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要采取特殊政策承包到户或联户管理。草原承包要明确承包当事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及时给草原承包户发放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制并由县、区政府签章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各县区草原承包工作必须于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市上将对各县、区草原承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加强草原基础数据核实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国家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要求,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专人,切实做好牧户基本情况,基本草原分布区域,草原承包、禁牧、草畜平衡和人工种草面积,草原载畜能力、牲畜饲养数量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实现电子化管理,为落实草原补奖政策打好基础。

(二)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基本草原划定、草原规范承包、落实禁牧补贴、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牦牛山羊补贴、草原监测等专项实施方案,上报省、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制定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推进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2.落实禁牧补助。全市共实施禁牧草原面积1033.32万亩。各县区要把核定的禁牧面积、禁牧区域确定到乡(镇)、村(组),将禁牧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组)、户,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四至界限确认,核准面积,层层签订禁牧管护责任书,明确禁牧要求。对落实禁牧措施、实行禁牧管护的牧户,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将禁牧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3.落实草畜平衡奖励。全市除禁牧区域以外的1226.87万亩可利用草原全部纳入草畜平衡范围进行管理。减畜计划分三年完成:2011年减40%,2012年减40%,2013年减20%。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制定详细的减畜计划,将减畜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组)、户,明确减少放牧牲畜、牧草恢复生长和草畜平衡的要求,层层签订草畜平衡及减畜责任书。对落实减畜任务、牧草经监测生长恢复、实现草畜平衡的牧户,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将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4.落实牧草良种补贴。全市人工种草面积为117.09万亩。各县区要将人工种草面积确认落实到乡(镇)、村(组)、户,对其中已达良种化的多年生和一年生人工草场,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对未达良种化多年生人工草场和计划改造为多年生的一年生人工草场,由省上统一组织按项目管理形式实施补贴。要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的要求,有计划、分区域、有重点地更新现有留床牧草,推广优良牧草品种,扩大优良牧草种植面积,建设优良牧草生产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增强牧草补充供给能力。项目具体由省上管理、市州审核、县市区实施。

5.落实牦牛山羊良种补贴。截至2010年底,全市牦牛存栏7.58万头,其中能繁母牦牛3.66万头,主要分布在天祝县;山羊存栏29.64万只,其中能繁母山羊13.73只,主要分布在天祝县、古浪县、凉州区。省上统筹使用牦牛、山羊良种补贴资金,通过招标采购和养殖户选育调配,引进种公牦牛和种公山羊,对牦牛和山羊进行品种改良。项目具体由省上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技术服务,确保项目效益充分发挥。

6.落实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按照省政府甘政发[2011]84号文件的规定,中央财政按每年每户500元的标准,对牧业、半农半牧业县以草原畜牧业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和收入来源的牧户给予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各县区要在做好牧户确认登记、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将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7.实行封顶保底。由于我市不同地域牧户承包的草原在面积及草原经济和生态功能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了防止补助金额过高出现“垒大户”现象或补助金额过低影响牧民生产生活的情况发生,对每户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总额度实行“上封顶、下保底”。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衔接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省上确定的补奖标准,制定封顶保底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上报省草原补奖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牧、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环保、统计、审计、监察、林业、公安和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方案审(报)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各自职责,在落实草原补奖政策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部门,由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日常工作。同时,由农牧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业务技术人员成立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指导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2.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入户宣讲、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形式,加大草原补奖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创造良好氛围。

3.加强草原监督管理,靠实监督管护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严格草原执法监督,加强草原征占用管理,加大对非法征占用、乱开滥垦、乱采滥挖及其他侵占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纠正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草原生态建设成果。要紧紧围绕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工作的关键环节,结合实际,加快形成县有草原监理机构、乡有专(兼)职干部、村有牧民监督管护员的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工作格局,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禁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在重点乡镇和草原面积较大的乡镇聘用村级草原监督管护员,牧区草原面积20万亩的村安排1名草原管护员,超过20万亩的村安排2名草原管护员;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草原面积超过10万亩的村安排1名草原管护员,不足10万亩的村,2到3个村安排1名草原管护员,草原管护员为固定公益性岗位。村级草原管护员由乡村推荐,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察录用,采取一年一聘,统一管理。

4.加强草地资源监测,强化草原技术支撑。加强草原监测体系建设,合理确定和建设固定监测点,加强监测人员培训,改进监测手段,创新监测方法,完善监测指标,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写年度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报告,发布监测信息,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相关图片、数据和资料,客观反映草原植被恢复情况,为科学评估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实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加强草原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开展优良牧草品种筛选、退化草原治理、划区轮牧模式等研究工作,推广草原鼠虫害防控、草原补播改良、优良牧草丰产栽培等先进技术,为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提供技术支撑。

5.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数据统计。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辖区内草原现实分布情况、界限、类型、利用条件、经营管理现状等,找准落实政策的重点和难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按照国家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要求,切实做好牧户基本情况,草原承包、禁牧、草畜平衡和人工种草面积,草原载畜能力、牲畜饲养数量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实现电子化管理,为落实草原补奖政策打好基础。

6.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考核。紧紧围绕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关键环节,采取定期检查、适时抽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确保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市上将从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草畜监测工作是否到位,补奖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及后续产业培育情况和当地财政对业务工作经费预算保障等方面,对各县区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草原补奖政策工作目标和任务措施全面完成。在此基础上,接受省上对我市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工作的绩效考核,积极争取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全面完成草原补奖政策落实任务的县区,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个别补奖项目任务没有完成的县区,扣减补奖资金;对没有完成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工作任务的县区,不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7.严格资金管理,落实工作经费。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补奖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补奖资金的使用管理,严防挤占、挪用、截留及冒领,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兑现。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认真编制补奖资金分配方案,设立补奖资金专账,下设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项核算,专款专用。补奖资金的发放实行登记造册、上榜公示、签名盖章,做到手续完备,确保中央下达的草原补奖政策资金不出问题。要科学测算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业务费用,各级财政要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给予保障。村级聘用的牧民监督管护员,由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管护补助,以调动牧民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8.实行公示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各县区要对草原补奖政策的补助内容、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以及补助奖励情况实行公示,建立完善相关图、表、卡、册、证,切实做到详实准确、公正透明,使群众明白满意。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补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确保补奖资金真正兑现到户。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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