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清除废旧农膜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治理残留废旧农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5号)以及《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治理残留废旧农膜的通告》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技术标准。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耐候期小于12个月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地膜。大力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2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同时引进试验可降解地膜,推广一膜两用、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技术,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膜。
二、明确工作目标。结合春耕生产,引导各种植户、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各制种公司等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时捡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按照“谁使用、谁捡拾、谁治理”的原则,力争今年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78.5%以上;要及时将收集的废旧农膜就近交售到回收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
三、加大执法检查。市县(区)农业、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加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农膜市场执法检查活动,坚决杜绝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农膜和超薄膜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查处外地调入的超薄膜,取缔无证照经营;土地流转大户不得擅自调入使用超薄膜。要对土壤残膜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地块,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土地的农户、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进行从严处罚。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对《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治理残留废旧农膜的通告》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保护生产生活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工作不力的典型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积极开展“全民捡拾废旧农膜日”活动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努力使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及广大农民群众对废旧农膜回收治理家喻户晓。
五、严肃工作问责。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对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回收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各县(区)要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列为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对乡镇、村社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督查,以检查、督查、考核促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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