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诊断辅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诊断辅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诊断辅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诊断辅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东莞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诊断辅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部署,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扶持台资企业在莞扎根发展,做大做强,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诊断辅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台湾产业服务机构及聘请的辅导机构辅导我市台资企业提升生产力,就地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资助诊断辅导企业生产流程再造、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创立自主品牌、开拓内销市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内控管理提升及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等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开展转型升级诊断辅导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截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府台湾事务局是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和拨付,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台商协会负责受理台资企业诊断辅导项目申请、初审申请资料;受理台湾产业服务机构资助资金申请并初审申请资料,负责跟进各产业服务机构诊断辅导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代管及拨付;向会员企业宣传本专项资金政策,协助制作诊断辅导成果推介资料。
产业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为台资企业进行诊断辅导服务。产业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每季度、年度填报诊断辅导进度及效果统计表;对已诊断辅导的企业进行后续评估;配合市府台湾事务局做好其他统计分析及调研工作。
第三章资助对象、标准
第五条资助对象。
(一)资助诊断及深入辅导的台资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台商投资企业;在市外经贸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台商投资企业;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3.海关类别管理为B类以上;
4.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以下情形的企业,不给予资助:
1.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2.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3.企业行业属于《东莞产业导向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产业。
第六条资助标准。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诊断辅导资助采用事后补助的形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诊断,以每家企业5万元人民币为标准,企业承担20%(即1万元),市财政补助80%(即4万元)。
第二阶段由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深入辅导,市财政补助50%,最高补助30万元,超出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诊断
第七条申请。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将以下电子文件发至市台商协会转型升级联合服务处(以下简称“转型服务处”,邮箱[email protected])进行初步审核:
(一)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台胞证扫描件;
(三)企业基本信息表。
转型服务处初审合格后根据企业需求向企业推荐产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预审。
(一)产业服务机构在确定诊断对象后,将以下电子文件发至转型服务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1.诊断意向企业名单;
2.企业基本信息表;
3.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4.企业法人代表与负责人台胞证扫描件。
(二)转型服务处审查资料完整无误后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上述资料电子文件发至市府台湾事务局审核。
(三)市府台湾事务局完成审核后,将符合条件进行诊断的企业名单在市府台湾事务局网站(http://dgtw.dg.gov.cn)公布。
第九条申请及拨付前期资助资金。
(一)产业服务机构申请诊断企业前期资助资金,须向转型服务处提交如下资料:
1.产业服务机构申请款项公函;
2.诊断协议书2份;
3.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人台胞证复印件、签约人任职证明,签约人为非法人代表时需提供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和台胞证复印件需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转型服务处审核上述材料后,留存一份诊断协议书,由市台商协会出具款项申请书,将款项申请书和上述材料送至市府台湾事务局申请前期资助资金。
(三)市府台湾事务局审核后,向市台商协会出具付款通知书,市台商协会收到付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产业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产业服务机构在收到该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台商协会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条申请及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一)诊断完成后,产业服务机构应向企业出具诊断报告书,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结案同意书。
(二)产业服务机构向转型服务处提交以下资料:
1.产业服务机构款项申请书。要求:包括厂家名称、项目、金额等内容;
2.诊断报告书2份。包括:企业信息表、企业结案同意书、临场诊断服务的证明资料(签到表、辅导工作日志或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需要双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三)转型服务处审核上述资料后,留存一份诊断报告书,由市台商协会出具款项申请书,将款项申请书和上述材料送至市府台湾事务局申请剩余资助资金。
(四)市府台湾事务局审核后,向市台商协会出具付款通知书,市台商协会收到付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产业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产业服务机构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台商协会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一条诊断内容及时间。
产业服务机构在生产流程再造、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创立自主品牌、开拓内销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内控管理提升及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意见和建议。产业服务机构对每家企业诊断时间不少于2天,诊断时产业服务机构顾问要与企业负责人填写签到表。诊断期限为自预审通过之日起3个月。
第五章深入辅导
第十二条预审。
(一)产业服务机构在确定深入辅导对象后,将以下电子文件发至转型服务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1.深入辅导意向名单;
2.企业基本信息表;
3.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4.企业法人代表台胞证扫描件;
5.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扫描件。
(二)转型服务处审查相关资料后进行汇总,将汇总资料电子文件发送至市府台湾事务局审核。
(三)市府台湾事务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进行辅导的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告知转型服务处,由转型服务处通知相应产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深入辅导协议。
(四)产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深入辅导协议书,要明确约定深入辅导的项目、具体收费、辅导效果、双方责任义务及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五)产业服务机构向转型服务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深入辅导协议书一式2份,复印件1份;
2.受辅导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人台胞证复印件、签约人任职证明,签约人为非法人代表时需提供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和台胞证复印件需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基本信息表;
5.辅导计划书;
6.辅导预期效果方案。
(六)转型服务处审核上述资料后,留存一份辅导协议书,其余材料送至市府台湾事务局。
(七)市府台湾事务局完成审核工作后,将通过审核的辅导企业名单在市府台湾事务局网站(http://dgtw.dg.gov.cn)公布。
第十三条申请及拨付前期资助资金。
(一)申请前期资助资金时,产业服务机构向转型服务处提交以下资料:
1.产业服务机构款项申请书,包括厂家名称、项目、金额等内容;
2.企业费用支付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产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收到企业辅导费用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需产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产业服务机构公章。
(二)转型服务处审核上述资料后,由市台商协会出具款项申请书,将款项申请书及上述材料送至市府台湾事务局申请前期资助资金。
(三)市府台湾事务局收到资料并审核后,向市台商协会出具付款通知书,并返还企业费用支付凭证和产业服务机构收款凭证的原件。市台商协会收到付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产业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各服务机构必须提供一个在大陆银行开设的对公业务账户);产业服务机构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台商协会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中期管理。
(一)深入辅导过半时,产业服务机构向转型服务处提交2份中期报告。转型服务处初审后,出具中期报告审核情况表和建议实地考核名单并加盖市台商协会公章,转型服务处自收到产业服务机构中期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中期报告审核情况表、建议实地考核企业名单和1份中期报告送至市府台湾事务局审核。
(二)市府台湾事务局审核后确定需要实地考核企业名单,由转型服务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核,填好实地考核记录表。
(三)实地考核中发现与预期效果不符或其它异常现象,由转型服务处进行个案异常管理,协调产业服务机构与企业做进一步沟通,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并定期向市府台湾事务局汇报进展情况,帮助企业改善深入辅导的进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结案验收。
(一)深入辅导完成后,产业服务机构应向企业出具深入辅导结案报告书,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结案同意书。结案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信息表、辅导措施、已解决的问题、改善效果(量化指标)及临场辅导的证明资料(签到表、辅导工作日志、会议记录和辅导照片等)。
(二)产业服务机构向转型服务处提交2份深入辅导结案报告书进行初审,转型服务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1份深入辅导结案报告书送至市府台湾事务局。
(三)市府台湾事务局进行实地考核时对结案企业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对已按产业服务机构的辅导内容进行整改达到辅导预期目标且问卷调查基本满意的企业,产业服务机构可申请剩余资助资金。
(四)实地考核如发现与结案报告书不符或其它异常问题,由转型服务处督导产业服务机构与企业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市府台湾事务局汇报改进情况,帮助企业达到预期辅导目标。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结案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及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一)产业服务机构向转型服务处提交以下资料:
1.产业服务机构款项申请书,包括厂家名称、项目、金额等内容;
2.企业费用支付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同时提供企业支付辅导首款凭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产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产业服务机构公章;
3.产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收到企业辅导费用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同时提供产业服务机构开具的企业辅导首款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产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产业服务机构公章。
(二)转型服务处审核上述资料后,由市台商协会出具款项申请书,将款项申请书及上述材料送至市府台湾事务局申请剩余资助资金。
(三)市府台湾事务局审核相关资料后,向市台商协会出具付款通知书,并返还企业费用支付凭证和产业服务机构收款凭证的原件。市台商协会收到付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产业服务机构在大陆银行开设的对公业务账户;产业服务机构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台商协会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辅导内容及时间。
产业服务机构在生产流程再造、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创立自主品牌、开拓内销市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内控管理及生产自动化水平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产业服务机构对每家企业深入辅导时间不少于30天,辅导时产业服务机构顾问要与企业负责人填写签到表,建立辅导工作日志。辅导期限为自预审通过之日起5个月至12个月。
第六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资助预算,按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台商协会转型升级专用账户。由市台商协会根据市府台湾事务局出具的付款通知书转拨给各产业服务机构。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由市府台湾事务局与市台商协会签订转型升级诊断专项资助资金委托监管协议,要求市台商协会专款专用,并每年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市府台湾事务局。市府台湾事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核实专项资金拨出的银行凭证、辅导机构开具的收款凭证、资金单独核算情况;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核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账实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工作不实,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不予支付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及企业,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公示通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的资格,且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府台湾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东莞市转型升级诊断辅导台资企业基本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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