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公布州、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州府发〔2013〕30号
颁布日期:2013-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公布州、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以及《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商百日行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字〔2013〕54号)等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本着“行政许可于法有据、非许可保留必要,事前备案保留、事后备案取消,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规范审批、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清理原则和“确保审批减少,确保监管到位,确保服务到位”的行政审批工作目标,由州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州、县两级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州级(含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委托、授权)现有行政审批项目110项(行政许可7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3项),便民服务项目91项。县级共有行政审批项目101项(行政许可6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40项),便民服务项目55项。现将州、县两级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2013版)进行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州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州级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附件1)、《州级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州级机关继续实施的便民服务项目目录》(附件3)所列项目全部纳入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将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图、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州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各县(市)政府应当及时将《县级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附件7)向社会进行公布,并组织各行政部门将所有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若不纳入州、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过程中,要编制简明清晰的办理流程图,承诺及实际办理时限要比法定办理时限缩短50%以上。

二、对于《州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附件4)确定取消的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州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附件5)确定下放的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县级实施机关的业务指导,加强培训和监督,县级实施机关要主动衔接,建立健全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对于《州政府决定变更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附件6)确定变更的项目,实施机关要抓好落实,对转变为便民服务的项目不得开展变相审批。

三、州政务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黔西南州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规则(试行)》、《黔西南州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服务规范(试行)》、《黔西南州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督促各进驻单位认真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基本要求,积极推行先进的“并联式”审批,切实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四、州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实施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托电子政务监察系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对各单位、各岗位及其承办人员的工作程序进行监督,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体外循环”、变相审批、只审批不监管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行政审批中违法法纪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在全州营造亲商、尊商、扶商的良好法制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州关于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清理公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州级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3版)

2.州级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013版)

3.州级机关继续实施的便民服务项目目录(2013版)

4.州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

5.州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

6.州政府决定变更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

7.县级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项目目录(2013版)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附件1

州级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3版)

实施机关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依据

备注

州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1

州、县属初中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审批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30条

业务由州教育局承办。

2

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15条

业务由州民政局承办。

3

用地许可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60—300公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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