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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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州府办函〔2015〕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贵州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黔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州、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
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通过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内容
本次地名普查内容共涉及11个大类、91小类(不含海域),主要包括:
(一)行政区域(县、市,乡、镇、街道等)。
(二)非行政区域(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军事区,地片、区片等)。
(三)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等)。
(四)居民点(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等)。
(五)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加油站、港口、渡口、桥梁、隧道、航空港等)。
(六)水利、电力设施(水库、水渠、池塘海塘、蓄洪区、泻洪区、灌区、灌溉渠、泵站、涵洞、堤堰、水闸站、发电站等)。
(七)纪念地与风景点(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纪念地、遗址等)。
(八)建筑物(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城堡等)。
(九)单位(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军事单位等)。
(十)陆地水系(河流、湖泊、瀑布、陆地岛屿、冰川、泉、三角洲等)。
(十一)陆地地形(山峰、平原、盆地、山口关隘、山谷、谷地、高原、苔原、草原、戈壁、绿洲、山脉、丘陵、沼泽、森林、沙漠、洞穴等)。
三、普查范围
全州所辖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所有陆地国土。
行政区域:包括自治州、县(市)、乡、镇(民族乡)、街道办事处。
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本区域内的村委会、居委会(含社区居委会)。
矿区:包括本区域内的各类、各级矿区。
农、林、牧、渔区:包括本区域内不作为行政区的有正式名称的各级农、林、牧、渔区和农、林、垦殖场。
工业区、开发区:包括本区域内不作为行政区的有正式名称的各级、各类工业区、开发区。
贸易区: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各级、各类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军事区: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且对社会公开名称和信息的军事区。
地片:主要指野外约定俗成的、群众惯用的、有较为明确指位作用的一定区域的总称,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根据需要划分的。
区片:指城镇中约定俗成的、群众惯用的、有较为明确的指位作用的一定区域的总称,与人们根据需要划分出的各类区域不同。例如:北京的“西单”、“王府井”,上海的“外滩”、“五角场”,兴义的“金三角”、“北门”等。
居民点:主要包括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中的居民点等。(城镇居民点主要有居民住宅区、居民小区;农村居民点主要有自然村、片村、庄、屯、集、堡等;工矿点主要有工矿区中的居民点等。)
水运港口: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水运港口。
渡口: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渡口。
公路:包括穿越本辖区的各类公路,例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只填该路在本辖区内的情况。如:324国道(同安区段)。
长途汽车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长途汽车站。
收费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收费站。
火车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火车站。
铁路:包括穿越本辖区的铁路、地下铁路。只填该铁路在本辖区内的情况。如:鹰厦铁路(漳州段)。
道口: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道口。
航空港:指本区域内的飞机场。
管道: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管道。
管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管站。
道路、街巷:包括城区(含县城)的大道、街道、路、巷、胡同等。
公共交通车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各类车站。
停车场: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停车场。
桥梁: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公路桥梁、铁路桥梁、混合桥梁,还包括城镇内部的立交桥、过街桥等各类桥梁。
隧道: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山岭隧道、城市隧道,还包括交通用涵洞、城镇内部的地下通道等。
道班: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道班。
检查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检查站。
加油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加油站。
灯塔、导航台: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灯塔、导航台。
索道、扶梯: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索道、扶梯。
井: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天然井、地热井等。
池塘、海塘: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较大池塘、海塘。
水库: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各级大、中型水库。
蓄(泄)洪区: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大型蓄洪区、泄洪区。
灌区: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灌区。
灌溉渠: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灌溉渠(含人工修筑的干渠等)。
排水沟: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排水沟。
泵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泵站。
涵洞: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涵洞。
堤堰: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河堤、湖堤、闸坝、拦河坝等。
发电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各级大、中型发电站(含火力、水力、风力、太阳能、核发电站等)。
输变电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各级输变电站。
通信基站:包括本区域内各级通信基站。
人物、事件纪念地: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人物和事件纪念地。(人物纪念地包括陵园、人物纪念馆、纪念堂、纪念塔、祠堂、名人故居等;事件纪念地包括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会馆、古战场等。)
宗教纪念地: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宗教纪念地。例如:宫、观、寺、庙、庵、祠、教堂等。
公园、风景区: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各类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区。在其他类目中已经收录的山、湖泊等同时也是旅游景点的,在本类中再次收录,但名称应有所区别。例如,“万峰林”在作为旅游景点时应称为“万峰林风景区”。
自然保护区: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
房屋:主要包括有地名作用的大厦、商厦、写字楼等;有名称的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如各类大型展览馆、国际会展中心等;其他有特殊意义的房屋。
亭、台、碑、塔: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各类较有名的亭、台、碑、塔。普查中的“亭、台、碑、塔”,独立存在的,没有明确人物、事件、典故、沿革等背景的,归入“建筑物”类。其余归人“纪念地、旅游景点”类。
广场、体育场: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各类广场、体育场。(广场指平坦宽阔的公共活动场地,主要包括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等,不含命名为广场的楼宇大厦。体育场主要包括综合性或独立性的体育场馆。综合性的,如体育场、体育馆、体育中心等;独立的,如赛车场、射击场、射箭场、网球场、高尔夫球场、游泳馆、篮球馆、排球馆、羽毛球馆、台球馆等。)
城堡、墙: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城堡、城墙等。
单位:收录现存单位名称,已经撤销的单位不收录。按党政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军事单位五种类型填写。(“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文化楼堂馆所,幼儿园,小学(含)以上学校,乡镇(含)以上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等;“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具备独立自主产权、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民间组织”主要包括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
河流:包括穿越本辖区的河流。只填该河流在本辖区内的情况。如:北盘江(贞丰县段)。
河源: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河源。主要指河流的发源地,河流最初具有地表水流的地方。
峡谷: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峡谷。
河滩: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河滩。主要指河流边由于沙石沉积而形成的滩涂地。
河湾: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河湾。
河口: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河口。
湖泊: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湖泊,只填该湖泊在本区域内的情况。
陆地岛屿: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河内岛屿、湖内岛屿。
瀑布: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较有名的瀑布(含风景区内的瀑布)。
泉: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较有名的泉(含温泉)。
山脉、丘陵:若干独立山峰组成的群山都归入此类,不局限于大型山脉。丘陵只填大型有正式名称的丘陵。
山峰: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山峰。主峰与周围若干小山组成的不可分割的小型群山、单独的山峰都归入本类。
山口: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较有名的山口。
山谷、谷地: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山谷。
山坡: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山坡。
山: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山。
山体: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山体。
沼泽: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沼泽与湿地。
草原: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草原。
森林: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森林。含森林保护区、原始森林等。
洞穴: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洞穴。
天生桥:包括本区域内有正式名称的天生桥。
四、组织实施
我州地名普查工作由黔西南州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地名普查办)设在州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州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各县(市、试验区)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县(市、试验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县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按照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州、县(市、试验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落实地名普查联络员。其中,州级4人,县(市、试验区)级4人,乡(镇、街道办)级2人,村(居)委会级4人,在各级地名普查办的领导下,开展普查工作。
五、工作职责
地名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与组织协调,遵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组织实施原则,州、县、乡、村四个行政层级和各级各部门必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州级地名普查工作职责
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国务院和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我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全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6.承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以及州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州地名普查办工作职责:
1.拟定我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我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3.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4.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5.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6.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7.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8.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9.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市、试验区)地名普查办工作职责
1.由县(市、试验区)普查办牵头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体系。
2.制定地名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任务分解表。
3.根据普查方案制定普查总体预算,申请财政资金。
4.采购普查软件产品和购买技术服务。
5.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召开地名普查工作部署会。
6.协调各乡(镇、街道办)组织辖区内村(居)普查员进行地名普查业务培训。
7.在各个成员单位信息采集时,由县(市、试验区)普查办协调成员单位提供业务信息材料,并审核、校对相关地名信息。
8.地名调查目录整理完成后,由县(市、试验区)普查办对地名调查目录进行审核,确认目录是否正确、完整、全面,并签字确认。
9.外业实地调查时,由县(市、试验区)普查办与下辖乡镇、街道办进行沟通协调,确定各乡(镇、街道办)的普查时间表,并带领普查队伍下乡开展普查工作。
10.普查成果验收时,由县(市、试验区)普查办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名普查成果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乡(镇、街道办)普查员职责
1.负责确定普查成员小组联络员。
2.指派乡(镇、街道办)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地名办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地名普查启动会”。
3.组织各村(居)委会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4.外业调查期间,负责沟通协调各村(居)委会普查员及相关人员配合县(市、试验区)地名普查办普查工作小组开展地名普查工作。
(四)村(社区)普查员职责
负责组织与协调本辖区普查相关人员配合上级地名普查办普查工作小组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包括对责任区范围内地名信息进行调查登记,填写《地名登记表》,核实确认后签字盖章,并分类汇总上报上级地名普查办。
(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分工
1.参加本级地名普查办组织的地名普查动员部署大会及地名普查业务培训。
2.负责本部门涉及地名普查工作的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按照本级地名普查办制定的工作计划时间,提供相关的资料、填写地名普查登记表。
黔西南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职责分工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职责与任务
需提供数据(主要负责类别)
1
州民政局
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普查相关资料,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1.行政区域;2.群众自治组织;3.居民点;4.地片;5.区片;6.道路街巷;7.地名标志8.地名标准化;9.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10.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2
州发改委
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工业区、开发区;2.边贸区;3.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3
州教育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单位(学校、培训机构、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4
州工信委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及普查成果信息化建设的协调保障工作。
1.通信基站;2.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5
州民宗委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宗教纪念地;2.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6
州公安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7
州财政局
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8
州国土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矿区;2.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9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房屋;2.亭台碑塔;3.城堡、墙;4.广场、体育场;5.公园、风景区;6.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10
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河港;2.船闸、升船机站;3.渡口;4.公路;5.长途汽车站;6.收费站;7.铁路;8.火车站;9.道口;10.机场;11.管道;12.管站;13.街巷;14.公共交通车站;15.停车场;16.桥梁;17.隧道;18.道班;19.检查站;20.路口;21.加油站;22.灯塔、导航台;23.索道、扶梯24.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11
州水务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河港;2.船闸、升船机站;3.渡口;4.灯塔、导航台;5.井;6.池塘、海塘;7.水库;8.灌区;9.排水沟;10.渡槽;11.泵站;12.涵洞;13.河堤、湖堤、闸坝、拦河坝;14.发电站;15.输变电站;16.河流;17.河源;18.峡谷;19.河滩;20.阶地;21.河湾;22.河口;23.湖泊;24.泉;25.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12
州文体广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2.宗教纪念地;3.公园、风景区;4.房屋;5.亭台碑塔;6.广场体育场;7.城堡、墙;8.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13
州卫生和计生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单位(各类医疗单位机构、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14
州工商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单位(各类大型企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15
州统计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2.行政区域;3.群众自治组织
16
州林业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的协调保障工作。
1.丘陵山地;2.山口;3.山谷、谷地;4.山坡;5.山峰;6.山;7.山体;8.湿地(沼泽);9.草原;10.森林;11.洞穴;12.天生桥;13.台地;14.农林牧渔区;15.自然保护区;16.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17
州旅游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2.宗教纪念地;3.公园、风景区;4.自然保护区;5.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18
铁路部门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铁路;2.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19
民航部门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机场;2.单位(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20
州史志办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所有类别(包括历史地名)
21
兴义军分区
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州内各驻军单位、基地、训练场所等
22
州能源局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电力、煤炭、新能源、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
23
州档案局
负责指导地名普查成果的立卷归档工作。
提供相关地名普查基础资料
24
州农委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农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的协调保障工作
1.农、牧、渔区垦殖场,花卉基地;2.单位(本及下属单位)
25
乡镇、街道
负责配合外业工作,协调提供地名普查所需乡镇范围内所有地名类别相关资料。
所有类别
六、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其中,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各地开展普查工作;2016年7月至10月各县(市、试验区)普查办进行核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州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请省地名普查办复验及审核。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在全州总体部署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年度工作计划。
七、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试验区)要根据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省、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州地名普查办负责州直部门和县(市、试验区)地名普查办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市、试验区)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县直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以县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州负责本级部门相关资料收集。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严格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及国家、部、省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地名标志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州地名普查办负责我州行政区域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验收工作程序为县(市、试验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州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州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请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十)成果审定。地名普查成果由州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推动数字化管理,实现长期保管与高效利用的有机统一。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地方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全面完成。
(二)落实目标责任。州人民政府将把此次地名普查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状的考核范畴。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要落实地名普查联络员,落实专项普查经费,为地名普查提供保障。
(三)加强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四)妥善处理好特殊问题。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加大普查宣传力度。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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