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琼民发〔201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
具体措施
海南省民政厅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厅领导每年围绕年度重点工作或分管业务开展调研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调研工作要围绕改革创新、政策创制、解决群众关切的利益问题、突破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总结地方创造的成功经验开展。
二、由办公室进行统筹调研安排,不同时到同一市县调研。每年到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区开展调研不少于2次。可适当采用不打招呼、不规定路线的方式进行调研。
三、厅领导到市县调研,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汇报。提倡蹲点调研和进社区、进村入户调研,深入实际,掌握实情,提出实策。调研结束后,形成政策建议、工作建议或详实的调研报告。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调研工作及调研报告评估。
四、厅主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处室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市县民政局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其他厅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处室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市县民政局由1位负责同志陪同,除交换工作意见外,不邀约市县党政负责同志见面。
五、厅领导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要简化接待。如需用餐,一律用工作餐或自行用餐,有条件的地方安排到机关食堂就餐。不得要求基层安排入住高档宾馆酒店。
六、对全省系统会议和培训、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未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并按规定报批不得召开或举办。
七、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会议,会议尽量合并、套开,或以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可以通过电话、发文部署的工作事项不再召开会议。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1次,会期不超过1天,其他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人员参加,不邀请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八、会议提倡提纲式讲话、汇报和发言,领导讲话一般控制在40分钟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以外,一律不安排分组讨论,确需安排的,要精心设置议题,科学安排时间,提高讨论深度。
九、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在高消费酒店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借召开会议之机到风景名胜区公费旅游,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不安排宴请,不安排迎宾、礼宾人员,不发放公文包、高档文具和纪念品。凡可在机关举行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在宾馆和其他经营性场所举行。工作会议一律使用纸质文件袋,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
十、厅领导出访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实行量化管理。原则上厅领导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严格控制出访规模,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6人,每个团组厅机关人数不超过3人。
十一、严格控制外出考察人数和次数,处室年初将外出考察培训计划报组织人事处,并经厅领导批准后执行。团组外出考察每次不超过10人,其中厅机关人数不超过3人。团组外出考察培训的,返回后15天内要向组织人事处提交考察培训报告。组织人事处每半年对外出考察培训情况进行通报。
十二、未经厅党组批准,厅领导一律不参加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的研讨会,须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参加。各处室负责同志不能私自参加社会组织的活动,确需参加的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十三、除特别需要并经批准外,厅不作为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导单位、支持单位,不以厅名义举办或办理社会组织的活动。
十四、严格控制各类文件,厅简报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压缩文件简报篇幅,一般性文件、材料、讲话稿不超过5000字,请示报告性文件不超过3000字,一般性简报不超过800字。
十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及主管的社会组织,不得向民政系统发放指令性公文或者提出指令性要求,未经批准或未纳入批准事项,不得要求下级民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以及缴纳各种会费捐款,不得面向民政系统组织评比、达标、参展等活动,不得发文要求市县民政局参加各类活动。确属工作需要,按照程序以省民政厅的名义发文或联合其他部门发文。
十六、严禁借工作名义、利用公款宣传报道领导个人。要配合重点工作、重大进展和出台重要法规政策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并积极回应社会热点、焦点问题。
十七、公务接待要按标准接待,不喝酒,不赠送礼品或土特产,不上高档菜肴,严禁上野味。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十八、严格执行公款出国(境)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和消费。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省内民政系统之间严禁用公款相互吃请。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公务用车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
十九、严格执行请销假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双休日及节假日,必须安排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值班。
二十、厅纪检组、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厅党组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二十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由厅纪检组、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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