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镇人口聚集地附近,用于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为受灾群众提供紧急疏散、应急避难和生活救助的场所。为增强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灾后能够高效有序地安置受灾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推进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防灾减灾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全社会防御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工作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合理布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人口规模、建筑密度、灾害种类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在空间上合理布局,合理确定用地面积、服务半径、场地容量等,做到既能迅速疏散受灾群众、又能便于有序安置灾民。
(三)平灾结合。要把应急避难和平时使用相结合,将现有或拟建的具备一定规模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规划为应急避险和日常使用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场所,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节约,充分发挥城乡公共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
三、任务目标
结合应急救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市区建成市级应急避难场所9处。其中,市建设局利用市人民公园、自然公园、文化艺术中心完善或改扩建至少3处,也可结合实际安排其他宽阔场地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市教育局负责安排至少5所中小学或市属大中专院校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市体育局负责把市体育馆建设成为应急避难场所。
各县(市)、廊坊开发区要根据城区人口、城区面积、地质构造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在城区建设不少于两处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各县(市、区)在辖区重点乡镇要建成至少一处乡镇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口规模较大、灾害易发多发的乡镇可以视情况多建。
2013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地点,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分布规划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市级、县(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在2014年10月底前全部建成,乡镇级应急避难场所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部建成。到“十二五”末,全市城乡要建成50处以上高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实现大中小规模相结合,城乡全覆盖的目标。
四、组织实施
(一)选址要求。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要与城市公用设施的改造升级紧密结合,一般宜选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应尽量远离地下断层,易发生洪水、塌方等地质灾害区域;应避让高大建筑物、高压线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处等区域,一般以应急避难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场所内应保证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便搭建临时应急设施。
(二)配套设施。要本着保障应急避难场所顺利运行的原则,以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服务和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提供平台为目标,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合理进行功能设置,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使其具备完善的应急避难功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应急避难场所内应配备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应急物资储备发放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信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消防设施,气象预报预警设施,应急篷宿区,应急指挥部,消防保卫处,应急广播站,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停车场,应急通道,功能区划分指示标志,介绍图版与电子屏幕设施,以及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急避难场所地理位置指示标志,场所出入口应急避难场所主标志牌等。
(三)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市减灾委统一协调,市减灾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减灾办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与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各建设单位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以及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定的规范统一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大型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改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各大中专院校或中小学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市体育局负责市体育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的技术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规划工作。
(四)资金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投入较大,维护管理成本较高,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按规划如期建成,具备各项应急功能,确保灾后能够顺利开展应急安置工作。利用现有条件改造或新建的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县级和乡镇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费用由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挂牌命名。2013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报市减灾办备案。同时,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责任单位将新建、改扩建或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名单一并上报市减灾办。建成后,分别以市减灾委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减灾委)、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的名义正式挂牌启用。
五、启用与管理
(一)场所启用。市减灾办是市级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机构。市级应急避难场所的紧急启用由市减灾办或其他综合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启动使用,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具体职责详见附件)。县级和乡镇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决定。
(二)日常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其权属或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确保各项配套设施能够正常发挥其应有功能。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直接管理单位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领导机构,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机构、疏散路线、安置区域、职责划分等。要编制应急宣传手册,应急须知,制作功能区平面图,编制场内功能设置手册。各应急避难场所要经常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全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部门间协调配合情况等,不断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积累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是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平安和谐人居环境的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一项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要注意借鉴和吸收相关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成功经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全面完善,使公共设施发挥最大效益。
(三)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在市减灾委的领导下,市减灾办、市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标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应急避难场所领导机构的建立及专兼职工作管理人员落实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应急避难场所预案的编制与修订情况等。
附件: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启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附件
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启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保证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启用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救灾帐篷、棉衣被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与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改造、维护,以及购置配套设施等提供资金保障。
市建设局:负责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大型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改扩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协调供水企业保证各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用水,负责协调市环卫局提供移动厕所,对场所内的垃圾进行处理。
市地震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以及防震减灾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在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落实市体育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储备适量的医疗器械、医疗用药及防疫药品等。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在通讯中断时提供移动通信车,保障场内通讯畅通。
市供电公司:负责在供电中断时提供移动保电车,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正常供电。
市消防支队: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消防安全,并指导应急避难场所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道路交通畅通,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主干道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交通指示标志等。
市应急办:负责避难场所建设的督导、检查验收和应急启用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提供与发布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用品。
市规划局:负责协助有关建设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规划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广播信号的保障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重要地段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志的设立工作。
广阳、安次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区各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