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武政办〔2015〕144号
颁布日期:2015-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城管委拟订的《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的实施方案

市城管委

为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市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置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总体要求,按照“按量计价,市区共担”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按照“谁排放谁补偿,谁接纳谁受偿”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置长效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下同)采取积极措施,探索生活垃圾减量化。

二、主要内容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转变为市、区财政共担。市财政建立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调控结算平台,设立专用账户,归集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处置相关资金,统一结算生活垃圾处置相关费用。

(二)按照全市生活垃圾处置综合成本136元/吨的标准及市区共担原则,各区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置经费标准暂定为50元/吨,由各区财政向市财政清缴,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统一归集到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调控结算平台。

(三)市城管委每年根据各区生活垃圾处置量计算所需经费提交市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四)生活垃圾处置经费的清缴以区级政府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行运输进入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相关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清缴生活垃圾处置经费。政府部门应急处理的专项物品等特殊垃圾,其处置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委每2年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置综合成本进行一次核算,适当调整市区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置经费标准。

三、经费使用

(一)生活垃圾处置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全市生活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的生态补偿等。

(二)各区上缴的生活垃圾处置经费,70%作为市级生活垃圾处置经费,由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用途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30%分配给垃圾处理设施所在辖区,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的环境整治、配套市政设施维护、区域经济发展帮扶等。

四、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工作的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处置量的统计管理、生活垃圾处理经费清缴额度与分配使用额度的计算,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组织核定相关分配标准。

(二)市财政局负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向市财政清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改善和社会稳定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城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及各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市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生活垃圾处置经费的清缴、分配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涉及到市、区多个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科学测算,并适时进行合理调整。

(三)强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计量系统和在线监管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处置全过程管理水平。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双向称重和在线监管系统,实现与市有关部门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保证统计、核查、结算系统正常运行。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挤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置经费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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