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文号:襄樊政发〔2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

襄樊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新三板”(即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专门为国家级高新区高科技企业设立的资本平台,是由中国证监会、国家科技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推动设立的,是为推动国家创新战略而专门为国家级高新区开辟的资本市场。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新三板”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了进一步支持国家级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国证监会、科技部、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拟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新三板”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国家级高新区试点范围。为了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积极性,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市场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全市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全市“新三板”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技术水平、创新能力、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企业意愿等因素,建立“新三板”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后,可以认定为襄樊市“新三板”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

(一)公司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公司必须是国家级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

二、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财政部门将所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暂借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改制后3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能在“新三板”挂牌的,则悉数收回。

三、后备企业申请项目新增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并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报批等手续。

四、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规费收取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工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襄办发[2008]13号)执行;股东发生重大变化或有交易行为的,由财政比照有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房产,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六、后备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税收征缴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在改制中涉及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税款的,应依法缴纳,按地方所得比例,由财政等额给予资金补助。

七、后备企业进入申报阶段后,当年新增所得税应依法缴纳,地方所得部分,由实际受益的地方按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八、后备企业改制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发生财产转让时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并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各类“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后到挂牌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专项经费,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工作给予经费补贴。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挂牌前资产重组阶段给予企业10万元补贴;后备企业申报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后,给予企业30万元补贴;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挂牌后,给予企业40万元补贴。企业3年内未能在“新三板”挂牌的,上述补贴悉数归还。

十一、后备企业挂牌当年度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平均增幅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二、后备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缴纳,挂牌成功后由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奖励的形式奖励给企业。

十三、支持后备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十四、支持金融机构对推荐的重点后备企业优先安排贷款。

十五、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进入襄樊“新三板”挂牌上市业务市场,查处相关中介机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十六、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按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其财政投入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由市“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二O一O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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