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郴政办函〔2009〕88号
颁布日期:2009-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

市环保局制定的《郴州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日

郴州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市环保局二○○九年三月)

为确保完成2009年度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郴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制定本年度减排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减排工作,全面实施“依靠科技进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治污工程建设、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三大战略,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郴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2009年减排目标

到2009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控制在5.61万吨以内,较2008年削减0.42万吨,年度削减6.97%;全市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控制在5.13万吨以内(按省政府要求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目标),较2008年削减0.51万吨,年度削减9.04%;砷的排放量控制在8.39吨以内(2007年已完成“十一五”控制目标);镉的排放量控制在0.81吨以内(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目标),较2008年削减0.15吨,年度削减15.6%。

三、工作重点

2009年计划安排减排项目174个(见附件),其中结构减排项目121个,工程减排项目50个,管理减排项目3个,计划削减化学需氧量(COD)5627.5吨、二氧化硫(SO2)21863.3吨、砷0.17吨和镉0.16吨。

(一)深化污染治理,抓好工程减排。2008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未按计划完成“十一五”中期减排目标任务,形势十分严峻。实施工程减排是如期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关键所在。各级政府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市城区污水处理扩建项目以及8个县级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09年9月底前完工并交付使用。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启动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加快郴州永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章天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回收利用等重点减排工程

建设;推进郴州华湘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郴州玉山水泥公司新型干法窑技改等项目建设,削减二氧化硫排放存量。

(二)淘汰落后产能,抓好结构减排。各县市区要按照《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发〔2007〕29号)要求,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推进有色冶炼、水泥、造纸等产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桂阳县、永兴县、临武县、嘉禾县要继续加大粗铅等冶炼行业结构调整力度;苏仙区、宜章县、永兴县要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淘汰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反弹。各县市区要按照责任状的要求完成关闭淘汰任务,对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加强清洁生产,抓好管理减排。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排放量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建设循环经济示范点,重点实施煤矸石、焦炉煤气发电等综合利用工程,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尾矿、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附加值;加大管理减排工作力度,继续加强对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和华润电力湖南有限公司两大燃煤电厂的监管,不断提高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增加管理减排量。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信息反馈等工作。市减排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一律实行“区域限批”。主要污染物减排是“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全面完成减排任务。

(二)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全面落实减排措施,对重点减排项目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人,落实项目资金,狠抓项目进度;严格按照国家减排核查标准,对关停淘汰企业依法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管理,控制增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各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发展能源消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产业和项目。对新增COD排放量100吨以上或新增SO2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制定项目减排计划并报市减排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投产后不新增排污总量。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确保排污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促使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

(四)健全档案,完善资料。对已落实关停淘汰措施或已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的治理项目,各县市区必须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减排项目档案(一式两份),档案要求资料齐全、数据翔实。同时,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季报制度,于每季结束前3日内将本季度完成的减排项目及时报送市减排办。凡未纳入季报的减排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五)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污染减排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落实全市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企业淘汰关停计划;监察部门负责对不认真履行污染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与发改、物价、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工商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关闭企业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统计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常住人口增减和能源消耗指标,及时提供总量减排各项数据;电力部门负责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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