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郴政办函〔2009〕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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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矿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郴州市矿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促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针对当前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矿业领域进行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第五次、第六次安全生产和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取缔关闭非法采选矿点,消除安全隐患,规范资源整合,促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监督管理。通过努力,基本解决我市矿山开发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低、破坏和浪费资源较严重、非法违法生产较突出等问题,全面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使矿业秩序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基本目标
争取用3到5年时间实现“一个消灭、两个减少、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消灭”,即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取缔非法开采矿山,杜绝无证开采行为。
“两个减少”,即持证矿山数量大幅度减少,力争控制在我市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要求数量指标之内,矿区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减少,案件发生率大幅度降低。
“三个提高”,即矿产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矿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现象基本得到控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明显提高,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矿业秩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设置矿业秩序综合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充分保障工作经费。
三、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1.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杜绝发生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对违法违规开采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打击持过期失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对许可证过期失效,正在办理有关延续、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矿区范围内无资源可采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到位。
3.打击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相符等违法行为。对以采代探、不按勘查方案进行勘查、擅自改变开采主矿种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打击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地质灾害事故、未达到排污标准正在停产整改的矿山,在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打击矿山关闭不到位行为。对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关闭矿山,责令其自行关闭到位,否则依法取消其资源整合资格;对未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关闭矿山,按照“六个不留”标准予以关闭;对上述两类矿山关闭不到位,且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6.打击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造成环境严重破坏和污染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矿山,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7.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对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提请颁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8.打击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山
1.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的矿山。一是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的必须关闭。二是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必须关闭。
2.依法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山。一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矿山。二是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但仍然进行生产的矿山。三是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矿山。
3.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矿山。二是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山。三是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经专家论证后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山。
4.依法关闭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的被整合矿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被整合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矿山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山。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山。二是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矿山。三是在各类保护区划定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
6.依法关闭资源枯竭的矿山。经相关部门储量核查检测,认定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且周边无接替资源的矿山,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7.依法关闭挂靠矿山。任何矿山不得以技改井、风井、副井等名义挂靠到有证矿山进行非法生产,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明确以下矿区为2009年全市重点整治矿区:北湖区鲁塘矿区;苏仙区柿竹园高峰水库周边矿区;桂阳县黄沙坪矿区、荷叶矿区、太清矿区、欧阳海水库周边矿区、青兰矿区;嘉禾县袁家矿区;永兴县大岭矿区;宜章县瑶岗仙矿区、梅田矿区、骑田林场矿区、麻田矿区;临武县香花岭三十六湾矿区、金江矿区、泡金山矿区;汝城县小垣矿区、大坪矿区、文明矿区;资兴市裕新矿区。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规格指导、高水平运作、高标准实施”的资源整合原则,大力推进全市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各项资源整合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整合矿产资源,重构矿业经济发展微观基础,是实现我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是促使我市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重要基础。自国务院、省政府对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后,各地普遍产生了松懈和麻痹大意思想,导致非法开采、违法生产活动出现反弹,部分矿区甚至出现群发性无证开采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要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把资源整合工作摆在突出战略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坚决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个消灭、两个减少、三个提高”工作目标。
(二)切实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机构不撤、目标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调整充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日常办事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办事人员不少于4人)、专门办公场所,并保障办公用车和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各矿区非法开采、违法生产动态,健全工作台账,完善各项制度,定期总结上报打非治乱情况,牵头组织开展矿区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
(三)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违纪典型案件,强化依法管矿、依法开矿、合理用矿、节约资源的观念和意识,动员广大市民监督和配合整规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妥善处理涉矿遗留问题,对经有关部门(单位)鉴定确认,因采矿给矿山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到位,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制定工作计划。各县市区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矿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整规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打非治乱和资源整合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细化各阶段工作目标、范围和对象,确定每个阶段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开展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建立矿山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整规工作中的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涉矿黑恶势力和非法买卖、转让、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等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造成非法采选矿点反弹,或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查处不力的部门(单位)、乡镇及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及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保证整规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对各县市区整顿关闭煤矿不到位的,由市财政部门对关闭整顿小煤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暂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矿山的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政府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电力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供电、转供电行为,严格矿山供用电管理。
煤炭、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资源整合关闭不到位及以技改井、风井、副井名义违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请本级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矿山,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案件。
工商、劳动保障、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矿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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