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娄底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0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我市矿产资源整顿规范工作的成果,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1.扎实开展动态巡查,对无证无照开采的矿山,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以采代探、改变矿种采矿,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挂靠采矿的,按无证采矿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安全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全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补办证照,不能按期按规定办齐有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关闭。

2.加大监测力度,严格审查,坚决杜绝虚假图纸和虚假密闭、栅栏,全面核实矿山企业采掘情况。统一矿图,国土、煤炭、安监、煤监、基层政府、矿山企业使用一套图件,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各部门报送实测图纸。对越界开采矿山的违法行为,要顶格处罚,严格退界措施,凡两次以上越界开采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资源枯竭的越界矿山、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越界开采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国土、煤炭、安监、煤监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反馈信息,联合监管。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执法,重“典”打击。

3.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监管,研究总结好的监管经验,督促企业严格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4.对黄金、钨、锑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从矿业权设立、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

(二)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

1.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对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

2.加强地质勘查单位监管,协助勘查设计(方案)、各类储量和地质报告的编写等工作,严格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全面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检查,查处地质勘查单位弄虚作假、出借资质、个人承包、非法外包、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等行为。

3.制定地质勘查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加强项目与资金管理,建立矿产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地质找矿能力建设。

4.依法处置不能转采的煤炭等商业探矿权,对符合条件的探矿权纳入新一轮开发整合范围,对存在违法勘查开采的探矿权依法予以注销,对既不能纳入整合又不能依法注销的探矿权由政府出资按照实际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三)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深入全面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十二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规划。

2.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管理,严格矿山延续、闭坑等环境验收管理,落实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对各类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予以取缔,对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四)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1.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有偿出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公开有偿出让,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

2.根据全市发展需要和矿产品供需形势,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确定矿业权投放的规模、结构、速度、时序,有计划地投放矿业权。

3.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分级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行为,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4.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的征缴,推行以证管费的制度,严肃查处隐瞒、截留矿产资源收益的行为。

5.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调动基层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6.建立市级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由政府主导进行战略储备。

7.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开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清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执业行为,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取费标准,健全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制度。

(五)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1.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制定全市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切实加强重点矿种、重要矿山深边部、整装勘查区(名单详见附件2)的地质找矿工作,新增一批能源和非能源矿产基地,增加矿产资源储备。

3.通过采矿权投入、资源合理配置、产业引导,新建、改扩建一批矿山。调整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加强产能达标考核。抓好资源科学分配,推进矿产资源深度整合,加快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力度,推动重要资源向国有、国有控股和规模企业集中,提高资源聚集度,增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能力,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

4.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标准,调整矿床工业指标、三率(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实施矿产资源采选冶加工示范工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5.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转产,开展矿山公园、绿色矿业建设。出台促进矿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积极支持、引导我市优势矿业、特色矿业的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发展优势转变。

(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1.对全市矿产资源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形成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有机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反应迅速、协调一致、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

2.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节约与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监管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和奖励办法,严格考核评价。

3.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出台专门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环保、煤监、安监、煤炭、工商、电力等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许可、延续、转让、交更、抵押、注销、年检、储量检测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

4.落实矿山企业的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采矿,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公告公示牌,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应起表率和带头作用。

5.努力实现矿政管理改革创新,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标准,建立矿业权预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矿产督查管理、资源有偿压覆管理、矿业权收益使用管理、矿山用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方案实施监管等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与电力供应等管理制度。

(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1.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对区域内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分类。对一般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矿山,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所有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作业规范和管理严格,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工作部署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一年,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到2012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清查阶段。各地按省政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清查,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将清查结果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处理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各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清查出的问题、市政府督察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理到位。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对各地的整改处理工作进行派驻督导。2012年3月20日前,各地将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顿规范工作总结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市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整顿目标达标的情况、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省市挂牌督办矿区的整改情况。对县市区上报结果按15%的比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抽查、核实,检查、抽查、验收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地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将这项行动纳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突出整治重点。各地要根据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3)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方案,集中力量予以重点突破。

(三)形成工作合力。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构建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不按勘查方案施工、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虚假整合、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会同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管理行为进行专项清理;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整顿规范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安监、煤监、煤炭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生产案件;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整顿和规范工作专项经费,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规费征收、收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管制;发改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优化矿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企业的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电力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公告公示和电话举报制度(举报电话12336),强化社会公众对矿产开发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要针对重点矿区、重点领域挂牌督办处理一批重大违法案件。完善通报约谈制度,对排名靠后、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约谈。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健全维护矿产资源良好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附件:1、娄底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整装勘查区名单

3、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点矿区名单

附件一

娄底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石超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林有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邓向东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钱颂希市经信委副主任

张永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邓开如市纪委常委

王铁芳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彭石民市环保局副局长

康新民市商务局副局长

虞辉市国资委副主任

阳姣莲市工商局副局长

肖志成市安监局副局长

周伟市煤炭局副局长

林吾学娄底煤安分局副局长

易松华娄底电业局副局长

谭军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附件二

整装勘查区名单

序号

整装勘查区名称

分布

区域

面积(km2)

主攻矿种

预期目标

主要承担单位

1

白马山地区金锑多金属整装勘查

新化县

新邵县

4064

铅锌

提交金资源30吨、钨5万吨、锑15万吨、铅锌100万吨

武警黄金11支队、省地勘局418队

2

涟邵煤田晏家铺向斜煤炭整装勘查

新化县

涟源市

923

提交煤炭资源量15000万吨

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省煤田地质局煤炭地质勘查院

附件三

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重点矿区名单

序号

矿区名称

主要问题

责任单位

1

长沙湘潭娄底交界锰矿区

无证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

娄星区人民政府

2

冷水江锡矿山锑矿区

超深越界开采、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3

冷水江涟源金竹山煤矿区

超深越界开采

冷水江市、涟源市人民政府

4

双峰洪山殿煤矿区

超深越界开采

双峰县人民政府

5

冷水江利民煤矿区

超深越界开采

冷水江市、新化县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