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0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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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潭市发〔2007〕17号)要求,现制定《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高新区、九华经济区、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双马工业园、先锋工业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湘乡工业园、韶山永泉科技园。
二、考核内容
(一)园区经济技术指标
1.技工贸总收入,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2.规模工业增加值,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3.财税总收入,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4.工业企业实缴税金,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5.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6.招商引资,包括总额和增长率;
7.资源节约,包括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投资强度达标率、已投产项目单位用地面积实缴税金;
8.环境保护,包括新开工项目环境保护评价率、新开工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9.科技创新,包括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例、研发(R&D)经费支出占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工业企业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规模工业企业信息化投入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
10.人力资源利用,包括规模工业从业人员增长率和专业技术人员占规模工业从业人员的比例。
(二)园区工作运行情况:包括统计报表、信息报送、中心任务等基础工作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另行发文。
(三)园区加扣分指标
1.考核期管辖区域内工业企业新创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每个加1分;新创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每个加3分;
2.考核期管辖区域内工业企业新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个加1分;新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个加3分;新创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每个加2分;新创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每个加5分;
3.考核期内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国内100强企业的,每个加2分;世界500强企业的,每个加5分(总部或亚太地区总部落户园区的,每个另加5分);
4.考核期管辖区域内有企业新上市的,每个加5分;
5.考核期管辖区域内拥有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产业基金等投融资服务机构和技术、设计、加工、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每项加1分;考核期内新增的,每项加2分(不重复加分);
6.考核期管辖区域内规模工业增加值(可比价格)增长40%以上的加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加1分,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8分;考核期管辖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5%以上的加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加1分,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8分;
7.管辖区域内规模工业报表企业从考核期初到考核期末存活率低于98%的扣5分,低于95%的扣10分,低于90%的扣15分(政府依照政策强制性关停的除外)。
三、考核方法
(一)分两套考核指标体系考核,①高新区、九华经济区、双马工业园、先锋工业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湘乡工业园、韶山永泉科技园按附件1进行考核;②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按附件2进行考核。
(二)考核计分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计分方法。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以年度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占总分的90%;工作运行情况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占总分的10%。
1.园区经济技术指标考评计分方法。考核采用分项指标得分相加计算总得分的办法。分项指标计分具体方法为:
(1)各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指标值/该项指标标准值)×该项指标权重分值。
(2)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标准值的采用:对于省里用固定数作为标准值的指标则采用省里标准值;其他指标则以全市园区平均数为标准值。
(3)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得分不低于零分,如本项指标计算得分为负数时作零分计算。
2.园区工作运行情况具体考评计分方法另行发文。
3.园区加分抵扣分总分不超过20分。
四、考核程序
1.每年1月,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制定上年度全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方案。
2.各园区填报的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分别报送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3.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对各园区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市统计局负责审核认定各园区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考核园区运行情况。
5.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考评意见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6.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园区经济工作会议,宣布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五、表彰奖励
1.各园区按得分高低评出三个等次,其中:前三名为一等,第四、五、六、七名为二等,第八名为三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2.对园区统计报表、信息报送等基础性工作设立单项奖,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六、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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