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益政办发〔2013〕30号
颁布日期:2013-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城市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公安部、住建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城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周围交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下列城市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旧城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或者配建26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项目。旧城区所指范围与《益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确定的Ⅲ类地区一致;

(二)其它地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机动车检测站,汽车动力补充站等城市大型交通设施;

(四)建设规模小于本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交通已出现拥堵、交通敏感地带的建设项目;

(五)新建的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

(六)新建立交桥、人行天桥、过江通道、地下过街通道;

(七)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来完成。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评价范围与年限;

(三)项目所处地段的现状交通特征和交通问题分析;

(四)项目区域交通供需分析;

(五)交通需求预测与分析;

(六)项目区域公共交通系统、停车系统、交通组织系统分析与评价;

(七)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八)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九)结论和建议。

第九条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同步进行。

第十条市规划局对符合第五条条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同时组织市住建、公安交警部门或专家评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出具评审意见。凡提请大例会议决事项,在组织专家评审时应就《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现有大型建筑改建为商场、学校和会展、娱乐、餐饮等设施,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市规划局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时弄虚作假,造成交通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未按本办法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由市规划局责令纠正;未按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规划局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验收,市住建局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县(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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