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2009年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坚持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掌握标准、重点治理”为指导,采取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地方政府负责与部门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工作目标

(一)源头治理有明显效果。全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行为彻底取缔,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遏制。

(二)路面执法有明显成效。无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无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到年底实现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超载率从现在的70%下降到10%。

(三)公路运输环境有明显改善。公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公路完好率、通畅率大幅提高,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

三、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交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永州军分区参谋长和市政协副主席、市监察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煤炭行管办、市物价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政府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相应调整充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6月)。5月中旬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开展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重大意义为主题的宣传,同时辅以政策法规宣传;5月下旬进厂矿、货场、企业、物流中心、停车场,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辅以相关配套法规宣传;6月份开展以超限超载运输危害公路及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辅以典型的超限超载造成交通事故和公路设施损害的现场宣传。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1年7月–12月)。各县区政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周密部署,严管重罚,标本兼治,展开无缝隙拉网式整治大行动,实施“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一律劝返或卸载;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依法扣留;非法车辆改装窝点一律依法取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依法拘留;治超不力、敷衍应付的一律问责”等综合治理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1月–12月)。在2011年治理的基础上,治超工作稳步推进,做到机构不散、力度不减、规范管理、从严治理,建立健全治超工作机制,争取实现车辆超限超载率由10%下降到5%。

五、工作措施

(一)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行为。由工商和运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质监行政主管、公安行政主管等部门参加,每个月对维修厂(场)等企业进行一次地毯式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处罚。有经营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吊销;无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取缔。

(二)严厉查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的非法配载行为。由交通运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工商、国土资源、煤炭、矿产品税费征收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货运装载场(站)、煤场、矿产品起运点实行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场(站),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的,责令改正并予以严肃处理,做到“装超不出场”。公路部门每月将检测违法超限车辆信息抄报给交通运管行政主管政部门,对整治期内非法超限运输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自2012年1月1日起,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吊销其相关证件。

(三)严厉查处已经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国省干线和矿产密集的支线路口配备力量全天候值守,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栏板、加厚钢板、加轴以及装载质量等重要技术参数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一律依法予以扣留,并责令非法改装车辆所有者恢复车辆原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按规定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下予以解体。公路部门每月将检测违法改装超限车辆信息,抄报给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非法改装车辆,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据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规定一律不予年检年审。

(四)严厉查处路面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各县区应在省际、市际等重要干线公路出入口设立醒目的“禁止车货总量55吨以上车辆驶入”告示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湘政办函[2010]188号)精神,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流动巡查,依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交警、运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进驻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点、场),切实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对超限车辆要做到应检尽检,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治超检测站(点、场)实行24小时值班,对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100%恶意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要采取坚决措施,就地卸载、分装,禁止过路过桥行驶。对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处罚、不扣车,没有造成公路实际损坏的,不收取公路补偿费。货运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过限定标准确需上路行驶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许可审批手续。超限运输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和油汽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驾驶员或货主、车主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警部门负责引导车辆进站检测,维护交通秩序,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驾驶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严处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场)的治安秩序,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场)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县乡道的超限治理以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道以村民自治为主治理。

六、工作职责

(一)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扣”(对违法驾驶人给予扣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依法拘留阻碍执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其部门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违法情节,依据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损害的,按照相关法规向超限运输当事人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悬挂外省外地(市)车牌、户口属于外省外地(市)的非法改装车辆,在永州超限运输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市运管或车管部门要将违法超限车辆事实向车辆所在地运管或交警部门通报,并在永州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派驻运管人员深入煤场、货场、厂矿、物流中心、停车场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非法配载运输。

(三)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企业开展治超工作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治超工作。

(四)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公安交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拼装和超载运输行为,依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进行货车年度检验。对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04)标准审核,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

(六)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负责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有关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七)工商行政主管、运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会同经信行政主管、质监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八)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九)安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超限超载上路。

(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超限超载治理资金的征收、分配和使用,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负责收费和罚款票据的管理。

(十一)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进行依法审核监管。

(十二)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炭源头车辆装载的管理,对煤炭超限超载车辆实行责任倒查,加强对煤矿、经营煤炭站场的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三)永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查获和打击货运“假军车”,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军车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十四)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严格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五)监察、纠风部门负责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有关单位及部门公职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六)农村公路(县、乡道)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且具有反光功能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或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村道以村民自治为主治理。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依法果断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七、资金管理及经费保障

(一)对超限超载治理资金实行统一票据领购核销,统一解缴市级专户、统一开支范围标准、统一计划拨付使用。市治超办定期到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取执收票据,并发放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治超检测站(点),建立票据台账。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治超捡测站(点)必须设立专职票证员,定期到市治超办办理票据领取和销号手续,并将执收款统一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各治超检测站(点)所使用的票证必须按有关规定加盖执法主体名称章和执收单位财务章,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三)各治超检测站(点)要指定专人负责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以及现金管理,严格财务核算制度,做到账实相符、票款相符。每本票据使用完后,按规定审查无误后方可存档。

(四)治超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市破损公路的修复和治超工作经费支出。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点)建设、维护、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外勤误餐补助和工作经费等各项支出需要。

(六)市治超办工作经费由市治超办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由市财政安排拨付。

八、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行动,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严重危害性和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短视行为,把治超工作作为20l1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予以统筹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力度,把宣传教育贯穿治超工作全过程。各县区政府要发布专项整治通告,发放“告货运司机的公开信”,动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人自行整改。要在国省干线和城市主干道悬挂宣传横幅,通过走访运输企业、重点企业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使集中整治工作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要加大对治理成果、正面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引导车主、货主和广大驾驶人员自觉抵制和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全力支持治超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治超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要严肃纪律、依法行政,杜绝公路“三乱”行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标准必须统一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制定的标准,对车辆已造成公路损坏的,按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执行。车辆非法改装、拼装的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违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的特殊政策。对现场所扣车辆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等工作,确保整治秩序和暂扣车辆安全。现场执法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程序规定、法律文书规范统一。

(四)强化责任,严厉问责。各县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和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要积极调处化解不稳定因素,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果断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要保障治超工作经费和本次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经费。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对县区集中整治行动负有监管、督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监管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对各县区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治超责任落实到位、整治效果好的县区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县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和交通公路有关经费安排给予倾斜;对治超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整治效果差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同时实行交通建设项目限报限批、扣减交通公路有关经费。严格实行督查问责制和责任倒查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行政主管理部门和市治超办要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督导组,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和定期专项督查,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所涉及的有关环节实行责任倒查,逐一追究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集中整治行动期间为违法对象说情、打招呼、干扰治超工作的,要予以登记并曝光,同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五)收集信息,及时上报。各县区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的治超工作机构要及时收集并定期向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类治超信息(联系电话:8121839),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市治超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告。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编发各地集中整治动态信息、典型经验并向全市通报。各县区及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治超工作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依法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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