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张政发〔20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张家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张家界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职副厅级干部受市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十一、市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张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防止越权越位,杜绝逆向运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推进旅游大市向旅游强市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经济总量、人均均量和运行质量同步提升。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着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出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深入贯彻落实“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并颁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就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部门就上述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及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否则,属无效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有效。
二十二、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前,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区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并采纳其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均是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负责决策前的准备和决策后的执行协调事宜。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新闻发布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公共安全、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深化政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加强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市政协提案。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建立信访事项答复、复查、复核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市人民政府其它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对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考核评价,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市人民政府在职副厅级干部和副秘书长固定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张家界军分区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央、省驻张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安排市人民政府其他单位、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研究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公民代表列席。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通过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等。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张家界军分区司令,市人民政府在职副厅级干部、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局局长、市统计局局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情况,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央、省驻张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列席。研究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公民代表列席。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组成,或由相关副市长、相关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二)讨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有关事项;
(三)交流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四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协管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议题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应当是该项立规已经进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立规程序,并已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新闻稿由秘书长审定。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市长或相关副市长签发;新闻稿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相关副秘书长审定。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应向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假;请假的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
四十七、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提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会议批准事项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需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的,必须报请市长批准。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严格进行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应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一、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公文,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发文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一般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章内事活动和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五十九、国务院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省内各市州领导同志及其他重要客人来张考察访问,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六十、市人民政府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再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人民政府正处级单位、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报市长审批。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台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对台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副厅级干部、秘书长出访、离张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同意,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访或较长时间(三天以上,含三天)离张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短时间(三天以下)离张出差、休假,应报经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发布。若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区域)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市委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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