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株洲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功能,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等实惠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直接责任部门是全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传染病疫情、重大疾病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所谓村卫生室,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本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保障职能,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实施门诊统筹的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面积较小、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置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属网点履行村卫生室职能。一个行政村有两个以上村卫生室的,可合并为一个村卫生室,或调整到尚未设立卫生室的行政村。

(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人承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村民就医等因素,原则上与村委会、学校或公益性机构联合建设。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低于4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和药房分设,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观察室,设观察床1-2张。村卫生室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凡是政府财政投入经费建设的业务用房属村集体所有;政府财政投入经费购买的设备所有权属乡镇卫生院,由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使用保管协议后,免费提供给村卫生室使用。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没有乡村医生的,可从一村多室的乡村医生中统一调配;或安排乡镇卫生院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分流的医疗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担任;或由相邻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执业,确保2011年12月31日以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都有1名以上的乡村医生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获得相应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加大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力度。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职能部门,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的监管负全责。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要履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2月31日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全市所有的村卫生室统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负责供应。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畴。新农合基金管理部门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

(三)强化对村卫生室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监管办法,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四)增强防范医患纠纷风险的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村卫生室的执业行为和诊疗范围,控制医疗事故的发生。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与当地保险公司协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采取联保等方式进行投保,增强防范医疗纠纷风险的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规定,对恶意进行医闹的不法分子从严打击,维护村卫生室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到村卫生室,由县级财政、卫生、人社、医改、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卫经费标准的20%落实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并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法收入不降低。县级人民政府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和上级专项补助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适当资金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具体补偿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同级财政、人社、发改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改革新农合资金支付方式。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患者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注射、换药、理疗、推拿等按规定疗程只能收取一次费用),参合农民患者自负1元,其余4元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基金中实行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和单病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三)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人社部门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乡村医生,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将乡村医生培训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全科医生培训范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培训。

(二)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得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三)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实施基药制度、村医的监管、村医待遇的落实、村医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工作进行全面负责;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基药销售价格的督查力度,确保村卫生室基药零差率销售落到实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制定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出台后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