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风资源开发规范管理细则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风资源开发规范管理细则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白城市风资源开发规范管理细则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白城市风资源开发规范管理细则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规范风电建设管理,推动我市风电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特制定《白城市风资源开发规范管理细则指导意见》。对风资源开发企业及项目规范管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鼓励类

(一)鼓励和优先支持引进大用电负荷的企业开展风电场开发;

(二)鼓励和优先支持域内主机制造企业开发风电场;

(三)鼓励和优先支持积极采取“以工补农”(风电开发企业给地方分利)的企业开发所在区域的风电场,实现风电开发与转移安置农民的装备制造业开发配套推进;

(四)鼓励和优先支持“风光互补”项目优先开发建设;

(五)鼓励引进风电发电机、主轴、齿轮箱、轮毂、逆变器、控制系统、轴承、大型铸件等关键部件设备制造企业,并配以一定风电开发资源;

(六)支持一次规划百万千瓦、一次性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选用单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项目优先开发建设;

(七)支持能够承担自主消纳负荷项目建设的企业开展风电项目开发;

(八)支持在域内设立一级法人机构的专业电力公司开发风电场;

(九)支持现有风电开发和装备制造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推动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风电产业集约化水平,推动现有企业上市融资。

二、限制类

(一)限制非电力行业内的企业开发风电项目;

(二)限制存在圈而不建、私自转卖或变相倒卖项目前期工作手续的企业开发风电项目;

(三)限制规划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含10万千瓦)的风电项目;

(四)限制每万千瓦风电场占地面积高于2平方公里的风电项目;

(五)上期项目在核准期限内未竣工投产,限制其开发新的风电项目和续建项目;

(六)原则上不再引进新的主机、塔筒、桨叶和新的风电开发企业。

三、禁止类

(一)严禁选用单机容量低于1.5兆瓦(不含1.5兆瓦)的企业开发风电项目;

(二)严禁不兑现对地方政府承诺的企业开发风电项目;

(三)严禁在风电场运行中有重大事故的企业开发风电项目;

(四)严禁在风电场建设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地方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开发风电项目;

(五)严禁在白城未建立风电装备制造企业,为销售产品在各地设立销售公司或变相销售公司的扰乱市场的行为;

(六)严禁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设立风电开发配套产品销售壁垒;

(七)严禁企业法人实体注册地、结算地、纳税地、融资地不在白城域内的企业开发风电项目;

(八)严禁不服从各级政府管理和指导的企业开发风电项目。

白城市域内新能源项目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在项目的洽谈、签约、选址、报件等环节进行把关。域内新能源项目预可研审查、立项申报、开工建设需要到白城市能源办备案。对于限制类、禁止类的事项,各县(市、区)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发改部门要把好立项申报工作;土地部门要把好用地关;电网管理部门要把好入网关;建设部门要把好开工许可关;安全部门要把好安全关;环保部门要把好环评审查关;规划部门要把好规划许可关;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涉及风电项目及时核准把关,实施上下联动,共同监管。市发改委、市能源办要统筹兼顾,综合协调,产销衔接,信息共享。定期召开和发布风电项目建设和域内风电装备制造业的动态情况,实施全产业链的监管和服务。规范全市风电产业开发秩序,贯彻好“三必须、三优先”的工作原则,保障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