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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入伍新兵实行优待政策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入伍新兵实行优待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积极性,提高义务兵优抚标准,经2011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对入伍的新兵实行如下优待政策: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农村户籍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城镇户籍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每月300元)。上述资金由义务兵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对通化市户籍,在通化市地区范围内全日制高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返校复读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学生入伍现行优待政策基础上,可同时享受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政策规定。
三、对大学应届毕业生返回通化市应征入伍的,除享受国家现行的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外,退役后自谋职业补偿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30000元。大学毕业生士兵(含服役期间取得国家认证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退役安置时,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应在当年事业单位招聘中,经考核优先聘用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
四、通化籍退役高中毕业生士兵,再复读参加高考的,在通化地区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就读学校,并免收学费。
五、本意见未涉及内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1年征兵优待政策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115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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