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文号:苏国土资规发〔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省厅对厅(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7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一二年二月八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文日期说明

1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

〔2000〕120号2000年

9月14日已被2009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09〕1号)代替。

2《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奖励实施意见(试行)》苏国土资发

〔2001〕189号2001年

8月17日已被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江苏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苏国土资规发〔2011〕4号)代替。

3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

〔2003〕43号2003年

3月10日已被2011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72号)代替。

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242号2005年

7月27日已被2011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代替。

5关于加强矿山环境恢复

治理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6〕52号2006年

3月2日制定依据

已废止

6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征地工作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6〕107号(与省交通厅联合发文)2006年

4月29日补偿标准与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不一致。

7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12号2007年4月11日已被2011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1〕216号)代替。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