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淮安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淮政办发〔2013〕112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3监测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分级

3.3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程序

4应急响应

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5信息报送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6.2工作保障

6.3纪律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修编

7.2预案演练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发布实施

8名词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淮安市全市范围。

2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区)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安生态新城管委会、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等。

各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分析总结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成督查组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负责根据指挥部办公室对天气形势的研判结果,决定启动、升级、降级或解除重污染天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应急措施。

(5)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天气形势研判结果。

(2)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3)组织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相关工作。

(4)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5)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上报预警信息。

(6)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7)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加大对市直工业企业检查力度;指导各县(区)环保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8)配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9)组织拟订(修订)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10)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11)组织开展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12)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

加强对《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相关预警信息。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

(2)市财政局

为各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实施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本市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负责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各县(区)经济信息化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4)市气象局

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明确专门机构,并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进行空气重污染预报会商。

具备人工增雨(雪)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程序。

(5)市公安局

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会同市安监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组织发布《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临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的通告》和《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交通广播网、治安宣传车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市区范围无标车、黄标车在主要路段、主要时段限行。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各县(区)公安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6)市城管局

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城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加强对渣土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各县(区)城管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7)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负责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行业内城市、郊区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防止扬尘、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各县(区)交通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拆除、城市道路新建、混凝土搅拌站等工地防止扬尘和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内易扬尘车辆停运、覆盖措施。增加对绿叶植物冲洗频次。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各县(区)住建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9)市水利局

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行业内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水利行业内工地防止扬尘、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各县(区)水利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10)市教育局

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各县(区)教育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11)市卫生局

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诊疗情况。与市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2)市农委

协同市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会同市农机局指导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13)市安监局

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安监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2.2.4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职责

(1)按照《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加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监管。

(4)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

2.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县(区)控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工作。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监测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市气象台开展1-2日内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可能出现不利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信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市气象台根据环境监测资料和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研究判定空气质量污染等级,当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预警简报,组织环境监测、气象、大气环境等有关专家共同会商讨论,确定预警等级。市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报告及专家会商结果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决定,启动并发布重污染应急预警。

3.2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影响范围进行预警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3.2.1蓝色预警(四级)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预测未来1-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造成空气持续污染。

3.2.2黄色预警(三级)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预测未来1-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造成空气持续污染。

3.2.3橙色预警(二级)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造成空气持续污染。

3.2.4红色预警(一级)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造成空气持续污染。

3.3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程序

3.3.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1)当空气质量达到蓝色预警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发布。

(2)当空气质量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发布,同时通过政府政务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送。

(3)当空气质量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同时通过政府政务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送。

(4)当空气质量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同时通过政府政务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送。

预警信息发布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污染减排措施。

3.3.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市气象台密切关注环境监测结果和气象观测资料,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4.1.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市直单位和有关县(区)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合理设置。

(2)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6)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7)控制露天烧烤。

(8)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2.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和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开展户外防护。

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市直单位和有关区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合理设置。

(2)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5)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6)加强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7)严格控制露天烧烤。

(8)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冲洗)每日增加1次以上,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增加1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2)黄标车在每日7点至20点时段,禁止在古黄河以南,解放东西路(含)和天津路(含)以北,翔宇大道(含)以西,北京南北路(含)以东范围内各道路通行。

(3)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5)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4.3.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和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减少户外大型活动。

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市直单位和有关区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合理设置。

(2)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各种工地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

(2)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清扫保洁力度,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每日清扫保洁作业增加1次以上。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增加2次以上。

(3)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关停。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等重污染企业应使用优质低硫煤并实行临时减产,产量减少20%。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4)黄标车在每日7点至20点时段,禁止在古黄河以南,解放东西路(含)和天津路(含)以北,翔宇大道(含)以西,北京南北路(含)以东范围内各道路通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5)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各单位公务用车停驶率达到20%以上。

(6)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7)禁止露天烧烤。

(8)禁止农作物秸秆与杂物露天焚烧。

(9)主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4.4.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和大型室外活动。强化医疗卫生应急工作。一般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和作业,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市直单位和有关区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18摄氏度。

(2)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4.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各种工地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除应急抢险施工外,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2)在市区及县城城区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每日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增加2次以上。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市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清扫冲洗,绿叶植物实施冲洗。

(3)黄标车在每日7点至20点时段,禁止在古黄河以南,解放东西路(含)和天津路(含)以北,翔宇大道(含)以西,北京南北路(含)以东范围内各道路通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4)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在主城区道路实行单双号限行。

(5)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6)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关停。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等重污染企业应使用优质低硫煤并实行临时减产,产量减少30%。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7)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启动人工增雨(雪)作业程序。

(8)禁止露天烧烤。

(9)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1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信息报送

各成员单位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于每天下午4点前将当日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总体工作报告、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办。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需要。

6.2工作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充分共享数据资料,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成员之间联络畅通;要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3纪律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市监察局负责执纪问责,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的督查力度,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7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修编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在出现空气重污染天气时组织实施。

7.2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7.4预案发布实施

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8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AQI: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

黄标车: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汽车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绿标车: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已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淮政办发(2014)3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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