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本政办发〔20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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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5号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单位)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0〕2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以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手段,促进企业(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督促各级政府严格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强化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企业(单位)持续不断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监护安全管理重点部位为主线,有层次、分区域、条块结合全方位落实企业(单位)和政府责任制,构筑企业(单位)排查治理监护、政府监管监察的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部署。
组长:王世伟市长
副组长:王福全副市长
刘国秀副市长
成员:市安委会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富晓明(兼)。
四、工作内容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一)落实责任制
1.企业要以班组为基本单位,公司(厂矿)、车间、班组逐级分解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2.县(区)政府要以社区(村)为基本单位,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逐级分解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3.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系统内逐级分解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同时,要分解落实本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排查事故隐患和确定安全管理重点部位
1.企业(单位)要对本企业(单位)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部位)进行事故隐患大排查和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确定工作。如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等。
2.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要对辖区内的所属企业(单位)重点场所及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重点部位进行事故隐患大排查和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确定工作。如各种楼堂馆所内安全通道、锅炉、各类管道、电梯、烟囱、围墙、围栏、广告牌等。
3.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各类在建工程、项目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确定工作。
(三)开展建档、登记、备案及上报工作
各企业(单位)要将排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及确定的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按照不同性质进行认真梳理、分类、记录,认真做好建档、登记、备案及上报等各项基础工作。对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及确定的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做为市政府在网上统一公开挂牌督办的依据,实施动态管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并在网上彻底消号为止。
(四)明确责任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治理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明确责任。
企业(单位)对治理的事故隐患及确定的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和监护措施,并逐级明确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定期检查、定期复查,确保安全。
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所属的企业(单位)、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企业(单位)治理的事故隐患及确定的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要逐级分解落实各自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并落实各级监管责任人,确保定期专人检查、专人负责。
五、实施步骤
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是落实企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创新举措,通过网络化管理,逐步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011年,分五个阶段在全市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10日)
1.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将本次工作宣传贯彻到本地区、本行业所有企业(单位),决不能留死角。要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本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2.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逐级分解落实各自责任,明确责任人,并制定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包括责任分解落实表),由各县(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各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1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统一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阶段(3月11日—4月30日)
各企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本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自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确保自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整改阶段(5月1日—7月30日)
1.企业(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逐级上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隶属关系要对企业(单位)进行分类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企业(单位)整改工作总体上重点突出治理事故隐患和监控安全管理重点部位。
(1)对能够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由企业(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登记在案,以备检查。
(2)对不能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逐级落实责任人;对确定的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逐级落实责任人。
各企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方案附表《本溪市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调查表》、《本溪市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调查表》要求,将治理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有关情况认真填写并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5月30日前统一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从8月份开始,市政府将组织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情况进行总结验收,验收工作主要是采取听汇报、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验收内容:
1.各县(区)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情况。分别听取县(区)政府在本地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的总体工作汇报,现场主要查看本地区、本行业开展此项工作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实施方案、责任制分解落实方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以及与此项工作相关的材料、资料等。
2.企业(单位)管理情况。在听取企业(单位)总体工作汇报后,现场主要查看本企业(单位)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要切实把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化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工作机构,健全安全监管网络,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制订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把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不断强化企业(单位)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1.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工作不到位、未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未上报的企业,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由此引发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事故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并函告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信贷资金上不予支持,营业执照不予年检。涉及单位的,将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所辖区域内有5户以上企业(单位)未开展此项工作或有3户以上企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进行整改的,该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当年不达标,取消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是组织好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做到依法履职尽责,认真组织。要定期召开各地区、各部门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和制订措施,完善各项监管责任,不断推动工作向深入开展。要将工作会议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将以简报形式定期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动态化管理。各企业(单位)要把排查事故隐患、确定安全管理重点部位作为一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录入或更新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重点部位信息,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形成动态化管理,准确掌握企业(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状况,全面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率,不断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搞好典型宣传。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安排栏目、版面,刊播新闻,宣传典型经验,曝光违法违纪行为。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现场观摩和学习交流活动。
各县(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7月30日前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胡建国、杨绍胜;联系电话:4516200)。
附件1:本溪市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存在重点部位单位重点部位名称重点部位具体地点监护措施投入资金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人
填表说明1.重点部位是指有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部位;2.主要责任人是指企业(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重点部位的具体监护人;3.监管责任人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人;4.填报时要将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的联系电话一并上报。
要求1.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报有关内容,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2.请将此表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及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件2:本溪市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存在事故隐患单位事故隐患基本情况事故隐患部位整改计划与措施投入资金整改时限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人
填表说明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主要责任人是指企业(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人是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具体监护人;3.监管责任人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人;4.填报时要将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监管责任人的联系电话一并上报。
要求1.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报有关内容,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2.请将此表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及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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