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8年冬季征集进疆义务兵实行特别优待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 [2009] 194号
颁布日期:2009-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8年冬季征集进疆义务兵实行特别优待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9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入伍新兵优待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08年冬季征集进疆的义务兵,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7年冬季征集进疆义务兵实行特别优待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57号)标准实行特别优待,即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71号)中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对2008年冬季征集进疆义务兵每人每年增发5000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增发进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所需资金,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旅顺口区、金州区、高新园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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