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2.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改革目标

2011年1月底以前,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二、改革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归属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管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对行政村标准化卫生室的设置、业务、药械、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辖区内的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县(市)区要创新建立多种形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结合城乡一体化试点,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空间布局,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推进医疗资源共享。

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以服务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分别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编制和岗位内,按照人事部门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劳动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原则上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占使用药物的80%以上。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间,基本药物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以省为单位统一集中采购药品,以市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达到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要求,确保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县(市)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市政府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给予专项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贴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同时,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和给予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的有效补偿渠道,创新补偿机制。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给予专项补助。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核编定岗,合理设置机构

各县(市)区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人员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责任,全力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据实测算,核定补偿经费

各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核定补助经费。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

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市、县(市)区两级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并负责将招标的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程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市)区发展改革、人事、劳动、卫生、编制、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缜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本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

意见;

2.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

指导意见;

3.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4.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

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附件1:

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

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

为有利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现对我市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设置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造及新建,要避免重复建设,要有利于巩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

(一)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除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每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有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乡镇,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其它地区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可独立设置。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坚持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方针,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经费性质与编制标准

(一)乡镇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2人核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的,要将此类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人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服务人口6人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或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为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结构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各单位必须依此标准配备人员。

三、机构编制的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服务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口”管理。

设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履行正常报批程序。

省编办对全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具体核定并下达每个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控制数。

按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聘用人员的依据。县(市)、区政府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决定省下达的编制使用数量,并可在本县(市)、区的区域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核定每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并会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执行。

要坚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可采取定编不定人、养事不养人的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问题。

要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应利用机构调整、重新定编的契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要按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编制结构配置人员,要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要建立相应的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本指导意见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2:

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

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

为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精神,现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本原则。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三、人员聘用

各地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搞活用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改革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人员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各地区可根据人员安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确保人员安置工作平稳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五、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安置实施方案。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策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未聘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

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提出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经费核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立补偿机制原则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浪费。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县(市)、区级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责任,市级以上政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给予专项补助。

(四)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规范补偿范围和渠道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同级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四、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由财政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项目。(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给予补偿。为建立公平和效率的运行机制,政府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数量予以补助。

五、政府补偿资金渠道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

(二)医疗保障基金补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城乡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诊疗费中的增加部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量从医疗保障基金补偿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计入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其补偿项目、数量、比例和标准,由县(市)、区级政府结合当地人口、地理、交通状况及发病率等因素制定。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政策,提高患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的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六、合理划分政府间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政府分级负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主要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募等,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七、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丹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

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任务,做好我市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使用及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市、县(区)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工作。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四是坚持合理使用药品,严格规范操作原则。

二、总体目标

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三、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的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乡镇卫生院也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诊疗活动中优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的比例。

四、职责分工

丹东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的监管,以及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

各县(市)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的监督、考核与管理,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五、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

基本药物原则上由省统一进行网上集中招标采,各县(市)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辖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www.lnypcg.com.cn)进行网上订购基本药物。具体方式为:

(一)签订合同。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候选配送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统一结算),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需求计划。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和备案采购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备案采购品种分列)。

(三)发出订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定期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出订单,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向中标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采购药品。发出订单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换货等操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由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代购,并且不得在药价中加收费用。

(四)配送药品。配送企业在接收到采购人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对订单信息进行处理工作(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五)药款结算。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药品验收后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

六、基本药物集中配送管理

丹东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09年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招标工作方案,确定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中标的配送企业应与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方可将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关系确定后,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二)各县(市)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在中标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与之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将药品购销合同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配送关系确定后,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七、基本药物销售价格管理

本方案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之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可在60天内继续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的目录内的药品不得高于省基本药物中标价销售。

(二)一般乡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10%。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采购使用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公布前,实行备案采购,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需要的采购药品品种、数量等情况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采购的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

八、基本药物使用管理

卫生部统一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一)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二)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规章。

(三)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四)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医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五)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情况,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六)医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考核与评估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考核办法,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县、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考核每季度进行1次。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和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也要进行考核。

(二)根据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不认真落实的,要公开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新农合补助及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挂钩。

(三)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配送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并对配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如在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中发现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合同义务的,责令改正。配送企业如已不具备按合同供应药品能力或出现违规经营假劣药品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配送资格,且1年内不得参加基本药物配送招标。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未做出具体规定的,按照省医改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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