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丹政发〔2009〕45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31 | 失效日期:2010-01-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通告
丹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边境海上贸易管理秩序,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团结,现就有关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持有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业户,应携带交通、海事部门新核发的“丹海边贸”相关手续和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及时到丹东市公安边防支队办理新的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并随同牌照发放证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海上贸易资格。
二、对参与走私、贩毒和偷渡违法活动及引发涉外事件的,收回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取消海上贸易资格。
三、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至2010年1月31日止作废。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