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丹政发〔2009〕45号
颁布日期:2009-12-31失效日期:2010-01-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通告

丹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边境海上贸易管理秩序,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团结,现就有关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持有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业户,应携带交通、海事部门新核发的“丹海边贸”相关手续和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及时到丹东市公安边防支队办理新的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并随同牌照发放证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海上贸易资格。

二、对参与走私、贩毒和偷渡违法活动及引发涉外事件的,收回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取消海上贸易资格。

三、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至2010年1月31日止作废。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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