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抚顺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14〕48号
颁布日期:2014-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抚顺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4〕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抚顺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抚顺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为了加快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抚顺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推进教育公平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加快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残疾人在中国梦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基本建立起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和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进而加强特殊教育的条件保障,提高普及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到2016年,全市在三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上,依附普通学校设置特教班9个,通过进入特殊教育学校读书、普通学校特教班读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形式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由63.02%提高到94.13%,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力争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合格率由41.67%提高到60.84%。

(二)年度目标。

2014年目标:

1.全市安置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422名,入学率达到82.42%。其中,抚顺县6名,入学率33.33%;清原县91名,入学率90.10%;新宾县85名,入学率93.41%;新抚区82名,入学率85.42%;望花区22名,入学率81.48%;东洲区30名,入学率83.33%;顺城区99名,入学率77.34%;沈抚新城7名,入学率46.67%。

2.按照《辽宁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校舍2所(清原县异地翻建特殊教育学校1所、新宾县扩建特殊教育学校1所),依附普通学校设置特教班4个(新抚区2个、望花区1个、东洲区1个)。

3.引入特殊教育专业教师8名(新宾县4名、新抚区2名、望花区1名、东洲区1名),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47.66%。

2015年目标:

1.全市安置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411名,入学率达到90.13%。其中,抚顺县16名,入学率88.88%;清原县86名,入学率92.47%;新宾县72名,入学率93.51%;新抚区82名,入学率91.11%;望花区22名,入学率88.00%;东洲区22名,入学率88.00%;顺城区102名,入学率89.47%;沈抚新城9名,入学率64.29%。

2.增设依附普通学校设置特教班2个(望花区1个、顺城区1个),全市达到6个。

3.按照《辽宁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和已建成的普通学校特教班基本配齐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4.引入特殊教育专业教师10名(清原县2名、新宾县4名、新抚区1名、望花区1名、顺城区1名、沈抚新城1名),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55.80%。

2016年目标:

1.全市安置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385名,入学率达到94.13%。其中,抚顺县16名,入学率94.11%;清原县80名,入学率93.02%;新宾县65名,入学率92.86%;新抚区81名,入学率96.43%;望花区18名,入学率90.00%;东洲区15名,入学率93.75%;顺城区98名,入学率95.15%;沈抚新城12名,入学率92.31%。

2.增设依附普通学校设置特教班3个(望花区1个、顺城区1个、沈抚新城1个),全市达到9个。

3.按照《辽宁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所有普通学校特教班配齐教学和康复设备。

4.引入特殊教育专业教师9名(抚顺县1名、清原县2名、新宾县3名、新抚区1名、望花区1名、顺城区1名),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60.84%。

5.推动特殊教育学校与高、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合作为残疾学生提供以就业为导向的技能培训。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采取多种形式逐一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最大限度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学校接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设置普通学校特教班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要对重度残疾、无法到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安排送教上门或远程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工作,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实际开设残疾人普通高中班,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残疾人职业高中班;市属高校要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需求;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在三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每年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在国家、省已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专项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五)加强特殊教育队伍建设。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等特点,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依照国家即将研究建立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推动国家即将出台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的落实;确立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等的岗位条件;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统一规划;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和校长、骨干教师培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六)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改革特殊教育教学方法,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促进融合教育;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要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建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优势,做好面向残疾孩子家长的培训指导工作。

(七)切实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足额发放;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补助,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要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在教师职称评定、骨干教师认定、先进教师评选等方面,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给予政策倾斜。

四、组织管理

(一)强化县(区)政府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各县(区)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明确政府责任,结合本县(区)实际制订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使用,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建设和本地域各种特殊教育资源的统筹利用。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研究解决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区)。

(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捐赠及免税政策,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以各种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2014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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