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储煤场的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储煤场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储煤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确保蓝天工程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储煤场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区域
(一)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阜蒙县县城区(彰武县、清河门区、新邱区可参照执行)。
(二)下列区域为经营性煤炭禁止储存区域:
北边界:以北环线为准,西起北外环与四合大街北段交汇处,东至阜蒙县城区与阜奈广线交汇处。
东边界:以北边界线东端点为起点,沿奈广线往南与南外环线交汇处。
南边界:以东边界线南端点为起点,沿南外环线至西外环线交汇处。
西边界:以贯穿南北的西外环线为界,北至四合大街北段交汇处。
以上四条边界围成的封闭区域及其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为经营性煤炭禁止储存区域。
阜锦高速、沈阜高速、阜盘高速各出入口及沿线2000米范围内为经营性煤炭禁止储存区域。
(三)在上述区域内不得新设经营性煤炭储存场,现有的经营性煤炭储存场要逐步向煤炭物流园区迁移。
二、强化管理
(一)煤炭经营场所和用煤单位储煤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配备遮挡、喷淋等设备,严防煤尘污染。运输车辆应配备苫布等防尘设施,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二)环保、发展改革、工商、国土资源、交通、税务、住建、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煤炭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非经营性用煤单位的煤炭存储和非禁储区储煤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整改治理,采取封闭或其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的用煤单位,立即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煤炭、灰渣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全封闭,并严格按照交警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营。车辆进出煤场后要对出入口及时清扫。整改治理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巡检及不定期抽检形式进行检查,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阜新市环保局设立环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