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葫芦岛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日期:2010-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葫芦岛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葫芦岛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葫政发〔2008〕25号)精神,适应全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在地统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地域统计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辖区内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统筹实施原则。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合理分工,分级负责。逐步理顺、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建立有序、严密的统计工作系统。

(三)数据质量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确保实施在地统计后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真实。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做到不重不漏。

(四)信息化原则。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进程,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资源共享信息化。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实施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范围。各县(市)区负责的统计范围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等统计业务,以及各项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工作的标准。以《辽宁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园区代码》为基本依据,需要单独反映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必须从原所属的县(市)区中扣除相对应的调查单位数量。

三、在地统计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在地统计工作内容。

1、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2、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3、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地点的异地生产经营法人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4、个体经营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5、县级政府统计部门难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铁路、电力等一些特殊行业,由市统计局反馈到各县级政府统计部门。

6、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6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意见,设计制定实施方案,市级政府统计部门做好直管单位资料和单位名录库的整理和反馈,加强对在地统计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做好历史资料整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工作部署。

2、双轨运行阶段(2010年7月开始)。实行原统计报表制度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双轨”运行机制。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开始试运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

3、单轨运行阶段(2011年1月开始)。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终止原统计报表制度,正式单轨运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在地统计工作。

四、在地统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各统计调查单位认真履行统计法律规定的义务,按在地统计工作要求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二)人员和经费保障。各地区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乡镇统计网络。要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葫政发〔2008〕25号)要求,根据常规统计任务要求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配足配强统计力量,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和经费保障。

(三)信息技术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筹划县(市)区、街道、乡镇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统计资料的网上报送和计算机处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迅速制订和调整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好划转单位的清理、核实、接收工作;市统计局要做好在地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加强媒体宣传报导。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在地统计工作,使统计调查对象增强统计意识,畅通统计渠道。

(三)加强统计业务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切实做好各级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强化基层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各级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坚持依法统计。在实施在地统计工作中,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部门协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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