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09〕50号
颁布日期:2009-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编制依据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指挥部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3.2报告制度

3.3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通讯

4.4前线指挥

4.5医疗救护和安全防护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新闻报道

4.8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5.2资金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火灾调查和总结

6.3表彰和奖励

6.4法律责任

7预案的管理

7.1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7.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3预案的生效时间锦州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锦州境内发生的各等级草原火灾的应急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防火条例》及《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群众科学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

1.4.2加强草原火灾预测预报工作,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健全火灾测、报、防、救信息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3草原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实行各级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4.4草原火灾种类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面积,因灾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草原火灾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4.4.1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造成重伤20人以上;造成死亡10人以上;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5种火情之一者。

1.4.4.2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5种火情之一者。

1.4.4.3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死亡3人以下;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下的5种火情之一者。

1.4.4.4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造成重伤5人以下的3种火情之一者。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锦州市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动监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动监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锦州军分区,武警锦州市支队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草原监理站,负责日常工作,电话:2636586,办公室主任由市动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指挥部成立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预备队伍,县、乡、村也要成立。

2.2指挥部职责

2.2.1贯彻落实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草原防火行政措施等重大事宜。

2.2.2领导、组织和督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进行重大、特大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协调解决涉及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2.2.3负责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制定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研究部署重大工作。

2.2.4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5负责落实有关领导决定的草原火灾扑救事项;根据火情,向市政府、省政府及省有关厅委及时报告草原火灾情况。

2.2.6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项。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召开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了解和督导受灾各县(市)区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和灾后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推广科学合理的草原利用与保护技术;提出草原火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全市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牧场进行草原火灾的指挥扑救、调查等事宜;查处草原火案;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灾区道路,保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受灾地区。

市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火灾扑救中的伤员救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及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做好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协助动监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分析。

锦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锦州市支队:负责做好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的治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和各县(市)区防火指挥部值班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处理和研究判断全市各地草原火险、火情信息。草原火灾监测作为一项常年性工作,要求全年12个月进行测报,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制度,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

3.2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

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送。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过火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划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重点草原防火县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防火指挥协调有力,信息通畅。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发生草原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发生一般草原火灾,启动县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发生较大草原火灾,启动市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大草原火灾,及时请示省政府启动省及国家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由市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4.1.1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4.1.2派出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扑火工作;

4.1.3各应急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立即到位,开展工作;

4.1.4根据火情及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批准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

4.1.5根据火情,召集有关专家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及时调动扑火人员及相关物资和设备。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由办公室领导决定起草《重要草原火灾摘报》,报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签发,报市政府和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林业部门;发生跨区域的草原火灾,通报相关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如果草原火灾发展事态进一步扩大,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市指挥部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

4.3通讯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讯工具作为储备物资,按照规定做好保养工作,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修,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必要时,市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4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市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前线指挥部进行扑火工作。

发生特大、重大草原火灾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本预案及成立前线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市指挥部研究决定。本预案启动后,前线指挥部即成立。前线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预报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综合协调、兵力部署、扑火指挥、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火情监测、火案查处等。

4.5医疗救护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卫生部门在火灾发生后要立即进入火灾现场,负责救护医疗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伤员进行初步救治,伤情稳定后,运出危险地带,转入正规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市政府组织调动。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4.7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的采访由市指挥部负责,报道内容由市指挥部提供,正、副总指挥审定。必要时市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

4.8应急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前线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经市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前线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指挥车、消防车、运兵车、拖拉机、野外生存等设备。

5.2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草原防火应急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专账存储,专款专用。火灾发生后,由市财政局和动监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动监局申请畜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

5.3技术保障

建立全市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和通讯调度指挥系统。

5.4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科普之冬等平台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间,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的气象预报中要将火险等级预报作为天气预报的主要内容之一。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举行扑火实战演习,切实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6.2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扑救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市政府和省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3表彰和奖励

火灾扑灭后,领导小组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4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预案的管理

7.1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和本部门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更新,并负责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应根据灾情的发展变化或组织演习、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预案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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