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阳市行政区域河流终端断面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订辽阳市行政区域河流终端断面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30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3年年初以来,省政府加大了对各市河流水质的考核力度,考核目标、资金扣缴额度都大幅度提高。为适应省政府新的考核要求,全面、客观地考核各县(市)区境内河流水质,根据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3年全省河流水质考核目标的通知》(辽环发〔2013〕19号),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行政区域河流终端断面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辽市政办发〔2012〕12号印发)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

辽阳市行政区域河流终端断面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加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终端断面和跨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内河流终端断面(以下简称终端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被考核河流流入其他河流的终端水质考核断面;跨界断面(以下简称出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界水质考核断面。

第三条根据国家、省和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市、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要求,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县(市)区河流终端断面和出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逐月进行考核。

第四条各县(市)区河流终端断面和出界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环境监测部门和河流上、下游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定。

第五条各县(市)区河流终端断面和出界断面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监测项目为21项全指标。每月监测数据由市环境监测站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每月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于每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七条市财政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辽阳市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

第八条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扣缴标准暂定为:汤河执行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柳壕河、兵马河、南沙河、运粮河、北沙河、新开河、护城河等执行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超标一个类别扣缴生态补偿资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类别加扣50万元。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考核目标Ⅲ+类达Ⅳ类视为超标一个类别。

第九条具体考核断面及责任主体为:

(一)护城河白塔区出境蓝天加油站断面,责任主体为白塔区政府。

(二)东京陵北排红美国际北500米入太子河前断面,责任主体为文圣区政府。

(三)东干河朝光断面,责任主体为太子河区政府。

(四)新开河入太子河前断面,责任主体为宏伟区政府。

(五)汤河弓长岭区出境汤河桥断面,责任主体为弓长岭区政府。

(六)南沙河入太子河前高家断面,责任主体为辽阳县政府。

(七)运粮河入太子河前唐马桥断面,责任主体为辽阳县政府。

(八)兵马河入柳壕河前断面,责任主体为辽阳县政府。

(九)北沙河入太子河前河洪桥断面,责任主体为灯塔市政府。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河流终端断面和出界断面水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河流终端断面和出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

第十二条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导致河流终端断面和出界断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河流终端断面和出界断面连续6个月不能达标的,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所在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河流终端断面和出界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当地政府应当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排、停产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对全年所有考核断面水质都优于考核值,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市)区,将给予奖励。

附件:各县(市)区河流断面考核执行标准

附件

各县(市)区河流断面考核执行标准

序号

河流断面名称

所属县(市)区

考核断面

执行标准

1

汤河弓长岭区出境汤河桥断面

弓长岭区

Ⅲ+

2

护城河白塔区出境蓝天加油站断面

白塔区

3

东京陵北排红美国际北500米入太子河前断面

文圣区

4

东干河朝光断面

太子河区

5

新开河入太子河前断面

宏伟区

6

南沙河入太子河前高家断面

辽阳县

7

运粮河入太子河前唐马桥断面

辽阳县

8

兵马河入柳壕河前断面

辽阳县

9

北沙河入太子河前河洪桥断面

灯塔市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