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字〔201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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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0〕20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领导和部门,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以准确的数字为依据进行科学决策,已成为做好经济工作的重要手段,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统计数据的重要性。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统计数字越权发布和“数出多门”的现象,形成了统计信息“污染”,使决策无所适从,为此,市政府对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通知如下:
一、发布和使用统计数据要以统计部门为准。按照《统计法》规定,统计数字必须以统计部门发布和审核为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与统计部门不一致的统计数据都是违法的。据此,未经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其他部门和新闻媒体不能随意发布;重大国民经济指标,未经上一级统计部门评估确认,只能作为初步核算数,供领导内部参考,不能向全社会公布;对外公布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一致。
二、对部门统计工作要严加管理。部门统计是统计部门的一大支柱,必须进行有秩序的管理。各部门开展的调查活动,必须在统计部门备案后方可调查,以防止重复交叉调查;部门统计数据发布必须征得统计部门同意,方可发布使用;各级党政召开重大会议所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统计部门把关审核。
三、加强新闻媒体发布使用统计数据的管理。新闻媒体传播统计数据覆盖面广,影响重大,应严加管理。新闻媒体单位在宣传报道有关重要经济信息时,应严格执行新闻稿送审的有关规定,使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应采用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采用部门统计数据,应征得统计部门的同意方可使用。
四、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依法统计。广泛宣传《统计法》,树立统计法律意识,加强统计执法力度,违法必纠,认真处理。对未经统计部门认可、核准,擅自提供、发布、报道统计数据的部门或新闻媒体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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