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包府发〔201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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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8337”发展思路,充分发挥我市稀土资源及产业优势,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势企业为龙头,以对稀土原料有效调控为手段,充分发挥稀土功能区科技、人才、政策、基础设施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逐步提高包头稀土原料的就地转化率,通过延长稀土产业链,做大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打造高端应用产业集群,使稀土产业真正成为具有包头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力争利用5—10年时间,将包头建成全国最重要的稀土生产、研发和应用基地。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稀土产业年产值达到300亿元,稀土新材料和稀土应用产品所占比例要有大幅度的提高。其中,稀土选矿能力达到40万吨、冶炼分离能力达到12万吨,稀土永磁材料及磁体达到3万吨;稀土储氢材料产能1万吨;稀土抛光材料产能1万吨;催化材料、发光材料等其它稀土新材料实现较大突破,力争实现产业化。稀土应用产业成龙配套,不断发展壮大。到“十三五”末,确保形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稀土产业集群和科技创新及技术转化体系;把包头市建设成为全国乃至世界最大的稀土原材料、新材料、稀土应用产品的生产基地和稀土科研开发与人才培养基地,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轻稀土信息、技术、产品交易中心,引领稀土产业发展。整个稀土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其中稀土产业产值500亿元,相关产业500亿元),占全市工业比重达到10%以上,真正成为我市支柱产业。
三、发展重点
(一)稀土原材料产品。在国家稀土产品指令性计划指导下,通过提高装备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效保障全市下游企业稀土原料需要。积极探索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和资源良性使用管理办法,为发展新材料产业提供可靠保证。
(二)稀土新材料产品。充分利用我市稀土资源特点,大力发展稀土永磁材料、储氢材料、抛光材料、催化材料、发光材料等稀土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适度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市场占有率,确保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紧紧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储能材料、电热材料、磁致伸缩材料、磁制冷材料、超导材料、光谱转换材料、非晶纳米材料等应用技术的研发工作,力争实现产业化。
(三)稀土应用产品。加快引进和建设稀土应用项目,实现稀土新材料的器件化、整机化。重点发展高效节能稀土永磁电机、稀土风力发电机、核磁共振成像仪、镍氢动力电池、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组件、计算机VCM、LED照明及电子产品等应用产品,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高效照明、先进节能环保等领域的项目有较大突破。
加强稀土材料在传统产业中的推广应用,改造并带动传统产业的产品升级换代。重点发展稀土钢、铌钢、稀土铝、稀土镁合金、钪镁、钪铝合金、稀土颜料、稀土微肥等产品。
四、规划布局
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稀土产业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三大功能区”为依托,形成合理分工、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即白云鄂博建成以稀土和其它有用元素分选为主的稀土原材料精选加工区;昆区建成以稀土提取、分离、金属冶炼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为主的稀土冶炼分离集中加工区;稀土高新区建成以稀土新材料加工、应用产品研发、制造以及稀土人才培养、引进、技术转化、创新产业化为主的产学研示范区。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协调和服务机制
1.成立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企业参与,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扶持稀土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专题研究解决稀土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形成全市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稀土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要加强稀土行业管理办公室建设,建立包头市稀土执法队伍。
2.根据“三大功能区”的划分,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昆区政府和白云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稀土产业发展,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稀土行业管理机构,保持与市稀土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与区属企业的会商机制。把稀土产业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建立责任制,强化考核。
3.组建稀土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家顾问的作用,为稀土产业发展出谋划策。
4.注重营造促进稀土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舆论宣传,使全社会重视稀土产业发展。利用稀土资源和产业优势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实现稀土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稀土原料管控,凸显稀土原料“洼地”优势
1.要严厉打击私挖盗采和非法生产稀土行为,完善监控体系,建立奖惩举报制度,确保包钢稀土对稀土上游产品的“专营”。包钢集团要切实加强对白云鄂博矿山和尾矿库资源的保护力度,白云矿区、达茂旗及有关地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包钢集团认真做好资源保护和协调服务工作。包钢集团要以发展包头市稀土产业为已任,着力提高稀土原料就地加工转化率和应用企业竞争力,实现我市稀土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2.为凸显稀土原料优势,确保我市稀土应用企业拥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来源,要充分发挥包钢稀土国贸公司主渠道作用,在稀土原料销售上向本市稀土应用企业倾斜;建立包头市稀土办与包钢稀土国贸公司稀土原料供应定期磋商机制,由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我市范围内的稀土应用企业的下一年度稀土原料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汇总,反馈包钢稀土国贸公司,并通过“会商机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2013年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为准,除供应包钢稀土所属下游企业外,要保证我市稀土下游企业的原料供应。在2013年基础上国家新增我市稀土冶炼分离指令性计划,要满足供应本市稀土下游生产企业。包钢稀土原料供应价格要在同期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基础上优惠5%—10%。
在稀土交易中心正常运营,稀土产品全部上网交易后,市政府将适时制定相应的稀土原料优惠办法。
3.加快建立“包头市稀土资源保护专项基金”,对销售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一律按照销售收入的1—2%征收,由所在地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对稀土精矿及冶炼分离产品销往自治区范围以内的实行即征即退。该基金专项用于稀土资源保护、稀土战略储备和稀土价格调节。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升级
着力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和拥有行业领先水平的稀土应用项目落户我市,加大项目策划和前期工作的力度,市政府在项目策划上将给予资金补贴。发挥包钢稀土的影响力和作用,通过组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与国内外和区内外合作,引进重点项目;发挥责任主体作用,“三个稀土功能区”所在地政府要依托龙头企业和主导产业,做好规划和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力争把我市稀土产业做大做强。
对于极具发展潜力、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稀土深加工项目,除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外,还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对于具有稀土专项研发成果的实验室项目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给予资金、出口配额等方面的特殊扶持,加快产业化进程。
(四)加强配套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稀土产业综合服务水平
三个稀土功能园区要按照建设规划和职能分工,加快完善服务体系。要建立最为优惠的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和企业家奖励办法,鼓励设立科研开发机构,在资金、立项、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扶持;设立人才基金,鼓励引进和培养高端技术人才,特别是携先进技术、资金到我市创业的人才;要建立企业家绿色通道,在落户、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在稀土高新区建设全国稀土科技中试基地,加快推进稀土储备中心、稀土交易中心、稀土新材料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孵化基地建设。着力完善稀土行业生产性服务配套体系,在物流、物资供应、技术咨询等方面实现服务配套。同时,办好每年一届的稀土论坛。昆区、白云矿区要围绕包钢集团选矿和稀土冶炼分离集中加工区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并围绕产业定位加快完善服务功能,为进一步引进新项目创造条件。
要加快建立全市稀土应用协作配套体系和机制,围绕稀土永磁电机、新能源汽车、稀土在冶金行业应用等,调动全市力量,开展协作攻关和协作配套,形成龙头产品带动的产业集群化发展优势,推动稀土产业做大做强。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
要抓住国家鼓励稀土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各方面有利因素,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稀土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重大项目的贷款贴息、稀土原料价格调节、稀土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技术成果转化与中试的风险投入补助、突出贡献奖励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筹备建立包头市稀土产业专业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资金1亿元,为全市稀土企业开展融资担保。通过政策导向,实现金融机构向稀土企业倾斜,特别是中小稀土应用企业。同时,依托内蒙古高新控股公司建设专门的稀土产业发展公司作为稀土产业发展融资平台,拓展稀土企业融资渠道。
要注重发挥稀土交易中心的作用,加快建设,尽快开展稀土产品交易运行,争取在全国率先取得突破,为建设国家稀土交易中心奠定基础。为促进稀土交易中心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会员税收及配套优惠政策。
(六)落实扶持优惠政策,突出稀土产业发展比较优势
1.财税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税按规定标准缴纳,从缴纳之月起,5年内由其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2)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至6年按50%扶持。对非高新技术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扶持,第4至6年按地方留成部分40%扶持。
稀土新材料和应用企业均可参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所得税15%扶持。
(3)设立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支持资金,每年专门安排3000万元,并列入预算,集中支持稀土重大项目的贷款贴息、稀土原料价格调节、稀土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技术成果转化与中试风险投入补助、突出贡献奖励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4)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以上,分三个档次,根据实际投资额完成情况,分别给予20万元/年、40万元/年和60万元/年的贴息补助,期限为2年。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后,通过隶属财政支出渠道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2.土地倾斜政策。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稀土项目用地在我市年度用地计划内给予适当倾斜;稀土工业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最低出让价格出让;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年限确定适当出让期,租金和出让金按有关规定就低执行。
3.电力支持政策。鼓励稀土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气等配套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或机组;支持具备条件的稀土园区配套建设大容量、高参数大型热电联产自备电厂,集中向园区企业供电、汽、热,执行企业自备电厂相关政策;支持稀土企业开展电力多边交易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同一园区的多个用电企业组建电力交易大户联合体,按照“统一购电、独立结算”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稀土企业可享受电网峰谷电价优惠。稀土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和我市临时电力补贴政策。
4.实行优惠的人才政策。稀土功能区均设立人才基金,为园区人才引进提供资助。包括:给予博士学位以上人才或携先进技术、资金到包头市创办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启动经费补助;对居住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住房补贴。对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方面提供便利服务;主动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提供出入境及居留便利;有意愿落户的外省市人才,本人及家属落户即来即办,并为其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便利。对表现优秀的推荐参选劳动模范等评选,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等。
5.鼓励技术创新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并实行奖励制度,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于新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名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确认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6.企业及企业家奖励政策。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稀土高新企业董事会及高管团队均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实际所纳税额的50%奖励给纳税人。设立优秀项目奖、质量工作奖、企业经营奖、优秀企业家奖等对各方面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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