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6号),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统一以全区的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全区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含10%)的,启动联动机制;全区CPI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不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10%以内(不含10%)的,中止联动机制。

二、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执行自治区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SCPI)同比涨幅;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四、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牧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动补贴资金按自治区的要求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发。

五、补贴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在启动联动机制的当月(第3个月全区CPI月度指数发布后30天内)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后每3个月发放一次补贴,直至联动机制中止。联动机制中止前距上次发放补贴时间不足3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按1个月或2个月发放。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六、组织实施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和教育局有关领导组成的城乡低保补贴联动机制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部门要在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共同落实好挂钩联动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改委提出的启动和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牵头组织落实联动机制,向市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联动补贴资金;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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