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7日
呼和浩特市开展为低收入农户
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精神,为改善农户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共享成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用煤工作。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把这一重要民生工程实施好,特制定本方案。
一、供煤对象和范围
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煤炭供应对象和范围是:全市范围内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的常住在籍农牧户。
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7611元,2013年供应对象确定为人均纯收入低于15222元的常住在籍农户。
二、供应标准及方式
供应标准:为低收入农民每户每年免费供应1吨冬季取暖用煤。根据我市实际,供应方式全部采取等价货币形式,标准为600元/户。
三、供应期限
2013年至2017年,每年9月底前结束。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除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外,武川、清水河两个贫困县不用本级财政配套,其它旗县区按照市、旗县区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及市补贴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旗县区,有关旗县区负责配套资金落实。
五、组织实施及具体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晶副市长
副组长:银孝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邢俊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公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员:薛君维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国臣市统计局副局长
管文影市扶贫办副主任
宋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扶贫办、统计局负责核实全市及各旗县区低收入农户数量;市扶贫办负责组织各旗县区扶贫部门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对接落实自治区补贴资金,负责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落实,同时监督各需要落实配套资金的旗县区财政按标准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供煤补贴工作情况,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13年供煤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周密部署,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2.各旗县区政府都要成立由一名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将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务于9月18日(星期三)12∶00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能源科(联系人:康秀婷,联系电话:4608101)。
3.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市财政连同市本级配套资金向旗县区拨付,各旗县区(除武川县、清水河县外)立即落实本级配套资金。自治区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坚决不准挪用。
4.各旗县区要组织乡镇严格按照自治区确定的供应范围确定具体供煤对象名单,并按照村务公开制度进行公示,然后由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各旗县区补贴对象名单要于2013年9月23日(星期一)前分别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康秀婷,联系电话:4608101,市监察局联系人:包德军,联系电话:4606177。
5.供煤补贴资金要于9月底前由旗县区财政直接拨付农民“一卡通”。
6.市监察部门要全过程实施工作监督,确保符合供煤政策的农户应供尽供,同时坚决防止不符合供煤政策的农户享受政策。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违规享受政策的农户要坚决清退;对违规工作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7.各旗县区政府要将供煤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向市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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