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用性,发挥规范性文件在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中的应有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均应按规定报送备案。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文件、单纯转发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等不在报送范围之内。

(二)报送期限及相关材料。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相应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正式文本、制定说明、法律依据和备案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正式文本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报送单位公章,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文件汇编的形式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外地值得借鉴的经验、文中主要条款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报送单位及承办机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旗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旗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及各苏木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所在旗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和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规范性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拟稿,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程序填写《规范性文件审核单》,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事项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2.是否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3.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4.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5.是否越权设定减免税、设置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6.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备案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依据(材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需要征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

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对应当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制作《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后发送各有关单位,并在《通辽日报》上刊登;对应当责令限期修正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制作《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加盖政府法制机构印章后发送原报送单位。原报送单位应当在上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政府法制机构审定。逾期不报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

(二)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或者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改正。

(四)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公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向本级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对未公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告栏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对已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搞好跟踪督查,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反映。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应当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进行反馈。

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依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于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确保备案审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现代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2012年12月5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