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乌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各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以事故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通过联合执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效率,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推进、加快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联合执法遵循主动告知、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在处理执法事项时遵循及时、公正、公开原则。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以及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原则。

二、联合执法的组织实施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联合执法的部门包括: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农牧业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报市安委办备案。

(四)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商有关执法部门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牵头;以煤矿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煤炭局组织牵头;以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业园区在建工业项目建设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住建委组织牵头;以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公安部门组织牵头;以消防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消防支队组织牵头;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商业贸易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商务局组织牵头;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牵头;以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工程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交通运输局组织牵头;以农业机械、渔船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农牧业局组织牵头;以学校教学和生活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教育局组织牵头;以公共卫生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卫生局组织牵头;以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文化局组织牵头;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环保局组织牵头;以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体育局组织牵头;以民政福利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民政局组织牵头;以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牵头;以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旅游局组织牵头。其余部门按照《乌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乌安委发〔2008〕10号)规定要求,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组织牵头。

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范围

(五)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若可能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前置条件,在审批前应将该事项以函件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经该部门认可后方可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杜绝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件证照前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对于涉及几个或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主管部门可提请市安委办召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整治期间参与联合执法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七)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职责需经其他相关部门执法才能整改或执行处罚的,可报请市安委办开展联合执法。

(八)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若发现该单位行为违反多种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可报请市安委办开展联合执法。

(九)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由市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请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

(十)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互通情况,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四、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十一)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牵头部门应该提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上报联合执法方案,市安委办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联合执法意见或已掌握的情况,确认需开展联合执法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分析商定联合执法有关事宜,并成立联合执法组,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办理期限,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联合执法协调会议。

(十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情况总结及时通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要建立联合执法档案,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难题以及采取的行政处罚等方面内容的执法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联合执法中有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参加。

(十三)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接受联合执法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贻误联合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联合执法机制引入新闻媒体监督制度,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建立并完善新闻曝光制度,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以此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水平,真正体现出联合执法的优势。

(十五)各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并定期将开展联合执法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