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政办字〔2015〕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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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政办字〔2015〕169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1月17日
乌兰察布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和乌兰察布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乌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并结合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扶持单个企业向扶持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转变的政策导向,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实现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乌兰察布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是由一个市本级公共服务平台与若干个面向企业直接提供服务的窗口平台,通过资源共享,共同构成服务全市工业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架构和基础环境。
加快推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是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基本原则
各旗县市区要坚持“政府搭建平台,平台集聚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划建设。化德、集宁、兴和三地以列入自治区产业集聚区“窗口”平台为依托,其他旗县可以依托当地县域经济或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通过整合资源搭建服务本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综合性服务平台与专业化服务平台协调发展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原则;坚持资源共享与服务协同相结合原则。
(二)建设目标
利用1年时间,基本建成以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11个旗县市区窗口服务平台为主体,覆盖全市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平台网络将统筹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资源并实现各地区间的信息共享。
平台网络体系建成后,将形成上下联动、全方位服务的有机网络,以集中方便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成为中小微企业获得公益性服务或非盈利性服务的主要渠道和场所,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便利与支持。
三、建设要求
(一)建设资源共享平台。市本级平台统筹协调市内外各窗口平台服务资源,畅通信息渠道,促进资源共享,推广优质服务;地方窗口平台根据地方产业特色、企业集聚情况等实际组织带动本地服务资源。平台可以是由经信部门统一建设的县域平台,也可以是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管理部门建设的专业平台,但无论何种形式,都要着眼于资源整合,面向辖区全部工业中小微企业。
(二)加快地方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各旗县市区应于11月之前编制完成本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平台场地面积、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营运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工作目标等内容,工作目标分为就业、创业、创新三个方面,指标量化、便于考核。方案编制完成后上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资金保障。1、争取列入自治区服务体系规划,获得资金支持;2、完成规划并获审核批准后,市本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3、旗县财政所列专项资金;4、其他社会资金。
(四)健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合理收费,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做到“五公开”。
(五)实现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既要有实体平台(服务大厅),又要建设服务网络平台,实现自治区、市、旗县三级网络互联互通。对企业需求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平台的联动服务,县级平台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级平台解决,或者进一步上传至自治区枢纽平台予以解决。
四、建设内容
(一)建设服务大厅。建立相应的服务实体大厅,实体大厅应有固定场所,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m2。大厅内部根据国家及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要求及本地企业实际需求情况,设立融资服务、法律咨询、人才培训、财务服务、技术咨询、项目前期等若干服务功能区。
(二)机构进驻。根据大厅服务功能区设置,广泛择优选择一批具备相应功能的中介机构入驻服务大厅,同时储备一批非驻厅中介机构,即驻厅服务和加盟服务相结合。驻厅机构不少于10户,加盟机构不少于20户。区别于政务行政大厅,大厅入驻的机构应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实现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相结合,公共服务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对驻厅及加盟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服务质量等,优胜劣汰,定期纳新。
(三)吸纳人才。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平台的建设聚集一批具有较强的法律、金融、财务等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人才。旗县公共服务平台入驻中介机构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服务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建立网站。建设本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站,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实用的网络板块,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政策、人才供需、技术咨询、线上问题解答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并与自治区、市本级服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逐步与国家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五、主要功能
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及文件要求,同时针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服务平台应具备多种服务功能:
(一)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信息化云服务功能。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融资、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常规信息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支持工业电子商务、大宗工业商品交易等网络公共平台建设,以及为企业提供的产供销对接、产品推广营销等服务。
(二)技术创新服务功能。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支持企业通过建立技术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等机构,利用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平台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技术研发、评价、交易等专业化服务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企业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品牌质量公共服务功能。支持建立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四)管理咨询服务功能。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创业辅导服务功能。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打造小微企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六)市场开拓服务功能。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七)人力资源与培训服务功能。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金融融资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融资指导、银行信贷、贷款担保、改制挂牌、上市及信用管理等多层次的融资和担保服务。
(九)法律服务功能。组织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等,向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诉讼事务、日常法律事务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制度,为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地以经信部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管理工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市平台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各窗口服务平台的业务指导。
(二)政策保障。贯彻落实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转变行政职能,鼓励各地方窗口平台积极吸纳各类提供人才技术、创业辅导、金融融资服务、项目前期、法律财务服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本地中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各旗县政府要为当地平台系统提供必要的人员、固定场所、办公设施设备、经费等保障。
(三)运行保障。各旗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工作规范,建立完善服务制度,确保平台能平稳有效运行;建立针对平台入驻加盟中介机构的绩效考核和滚动发展机制,对服务机构或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对入驻平台中介机构给予支持,保障服务平台网络体系的整体服务质量;积极争取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支持,获取更多政府公共服务资源和政府付费服务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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