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设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设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函[201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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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设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政办函[2013]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职责调整如下:
秘书三处:负责办理教育、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法制等方面的文电、会务、调研和督查工作。
联系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部队、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青专员办事处、省红十字会、省残联及各大专院校等方面的工作。
秘书四处:负责办理科技、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知识产权、金融、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体育、旅游、青海湖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调研和督查工作。
联系省委宣传部、省社会科学院、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联、省地震局、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青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联公司等方面的工作。
秘书五处:负责办理发展改革、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统计调查、机构编制、国防动员,省政府地方志、参事室、研究室、新闻办、行政学院、信访、粮食、地质勘查、测绘等方面的文电、会务、调研和督查工作。
联系省纪委、省军区及驻军部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新华社青海分社、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青海煤炭地质局等方面的工作。
秘书六处:负责办理农牧、水利、林业、扶贫、供销合作、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文电、会务、调研和督查工作。
联系省气象局有关工作。
秘书七处: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改革、国资监管、招商引资、民族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贸易、外事侨务(台港澳事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文电、会务、调研和督查工作。
联系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贸易促进会、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专卖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民航西北空管局青海分局及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等中央驻青企业等方面的工作。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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