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忻政发〔201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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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忻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1〕16号、〔2010〕36号、〔2008〕5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晋政发〔2011〕22号)、《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推动全市经济转型、社会发展和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一)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在制定涉及全局性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要把服务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保险、中介服务、家政服务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以扩大就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创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列入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以政府推动来促进我市的就业工作。
(三)统筹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扶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失业调控。要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规模裁员、搬迁及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县(市、区)困难行业,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强化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要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贫困地区和艰苦偏远地区就业,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七)实施创业就业工程。要以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为依托,鼓励和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鼓励和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与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作为项目研究助理以及辅助人员的研究工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八)强化职业培训总的目标要求是: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行规范、体系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力争使进入公共就业和人才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努力实现各类求职者“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九)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其参与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对企业新录用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提高其从业能力。对在岗职工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师傅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岗位技能水平。
(十)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和实施产业特色培训。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培训人员的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开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要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社会事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方向,设立促进产业发展、满足用工需求、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素质提升为目标的培训项目,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能人才培养。
(十一)健全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本行业技能型人才培训任务。推进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社会化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面向社会开放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积极开展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积极推行校企合作人才培训模式,实现校企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职业培训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完善扶持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相关政策,并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环节的指导与服务,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加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市县要根据各自实际在今明两年内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并利用现有闲置厂房、临街空壳商用楼或现行规模性民营经济大型经营场所,采取政府主办、社会联办、或部门与实体合办等多种形式,组建1—2个市县级运作规范、又具地方特色、适应创业要求的市县级规模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而逐步升级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争取省级资金支持,扩大和完善基地建设。
四、完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十二)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政府投入。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财力增长加大投入,保证各级推进就业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和范围使用就业资金,建立完善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资金补助与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机制。小额担保贷款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扶持政策,是扶持和帮助各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助推创业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人社部门牵头、财政、有关银行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运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同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设立专门账户,负责担保资金的运营和管理,建立健全担保基金完善补充机制,逐年扩大担保资金数量,以适应促进就业的需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出资额度。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并允许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我省微利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优惠待遇;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对企事业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30人以上(2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20%的),经信、财政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从今年起,全市每年要选择1—3个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扶持。
(十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申报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其他扶持政策和优惠条件,按晋政发〔2012〕5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六)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扶持政策。
完善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其培训后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专业技能鉴定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完善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本市各类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完善产业特色培训补贴政策。对行业企业、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或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组织开展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社会事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特色培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培训对象、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十七)落实培训补贴资金,明确培训政策补贴界限。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市人社部门要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就业状况及企业用人需要,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十八)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完善税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其他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以上岗位的从业人员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上述社会保险和岗位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十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伍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以上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部分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或招用4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二十)实施动态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城镇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消零,即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完善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严格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五、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
(二十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
(二十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对提供虚假信息,扣押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三)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我省新组建的山西省就业服务局机构名称和运作模式,结合我市实际,仍保留原市就业服务中心和市就业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保持原行政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单位规格、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不变,市劳动就业局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对应省就业服务局。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求职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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