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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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忻州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办法。
一、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享受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晋财综〔2011〕88号)文件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中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财税〔2014〕39号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登记之日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中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授信。对上述贷款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高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贷款并按期还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各级科技、经信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上述小额贷款。
(六)享受经营场地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七)享受创业就业补助。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八)创业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现代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传媒、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市直项目库至少储存项目300个,县(市、区)项目库至少储存项目30—50个。为创业初期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项目,每创业成功一个给予1000元的项目资金补贴。被评选作为“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可申请省级创业资金扶持。
二、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
(一)加强组织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通过规范的培训标准、较高的师资水平、完善的培训模式,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提升创业能力。
(二)开展有组织的基地实训。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三、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
要继续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立1至2个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初期的人员打造“低租金”、“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重点帮助解决创业初期人员的场地、资金等问题。
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可申请从省级创业资金中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2014年在全市确认10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2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并从市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资金扶持。
四、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
(一)完善服务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当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二)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和服务。各高校要大力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将创业意识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不断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对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推动抓好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人社部门要研究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计划;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要推进以创业教育为导向的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改革,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有关企业注册登记、税费减免、信贷支持、人员落户等政策措施;经信部门要协助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
(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报道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先进典型和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的思想理念,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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