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蔬菜价格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蔬菜价格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省蔬菜价格的意见》(晋政发[2011]2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蔬菜生产出现的价格大起大落,蔬菜自给率降低,过于依赖外地供应,导致蔬菜供应运输距离长,流通环节多,抵御自然灾害冲击能力低等问题,推进我市优质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保证群众生活,稳定通胀预期,现就稳定我市蔬菜价格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切实保障蔬菜市场稳定供应

要加强对“菜篮子”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的考核评价体系。设立量化指标,对各县(市、区)基本菜地的面积、产量、设施蔬菜面积、集贸市场建设、社区农贸市场、蔬菜储备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蔬菜价格涨幅通报制度,物价统计等部门要对月度价格涨幅较高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连续3个月涨幅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督查;建立健全稳定蔬菜价格协调机制,物价、财政、农委、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建立问责制度,对拒不执行中央、省、市促进蔬菜发展的方针政策,造成当地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甚至断档脱销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蔬菜生产、流通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察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发展蔬菜生产,提高蔬菜自给能力

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1号)要求,在保护老菜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落实新绛、夏县、闻喜、永济四个蔬菜核心示范区发展,落实标准园建设,积极推进蔬菜“一县一业”和“一村一品”的项目建设,推进设施蔬菜区域化布局,板块式建设,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开发,增加城市社区蔬菜种植面积,提高蔬菜自给率(责任单位:市农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蔬菜流通体系建设,降低蔬菜流通费用

一是要加快推进蔬菜流通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在规划城市建设时,要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社区农贸市场、平价菜店等城市农产品市场体系,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或者依法进行建设用地置换,确保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大力推进蔬菜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城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一批幅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和菜市场;支持社区便民菜店建设和改造,增加蔬菜零售网点,引导蔬菜生产基地、合作社在社区建设便民菜店、平价菜店,实行连锁经营;加强蔬菜预冷设施、冷藏设施、城市配送中心建设,逐步形成覆盖蔬菜从采摘到零售全过程的冷链系统,降低损耗,延长销售期。二是做好蔬菜产销对接工作。大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支持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购销关系,提高蔬菜产销的组织化程度,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减少蔬菜生产供应的中间环节,实现蔬菜生产、供应、销售的有机结合,促进合理有序流通。三是加强市场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没有列入定价目录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摊位费标准和收取形式等内容。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要重点检查水电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以及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继续保持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严肃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

四、完善蔬菜供应应急预案,提高蔬菜市场供应能力

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根据我市实际,建立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存量。社保和民政部门要制定异常情况下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蔬菜基本消费需求的补助和救济办法。要建立特殊灾害的灾后生产恢复预案和种子储备制度,实行种苗补贴,确保灾后能尽快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商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市场监测体系,稳定市场预期

建立和完善覆盖蔬菜主要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发布制度,对蔬菜种植面积、产量、交易量、库存量及价格进行及时监测,特别是对一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经营蔬菜的大型超市的运行情况及价格监测,实行日监测、周报告制度,必要时启动日报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预警、预测分析,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稳定市场预期。同时,加大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质量安全信息的监测查处力度,防止不实信息误导、扰乱市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蔬菜质量监管,确保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蔬菜,扩大“三品”认证和名牌认定。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在生产、流通、加大、包装环节上推行全程监控,制定以农产品等级、包装、标识、储存、追溯等为主要内容的蔬菜流通标准。推进蔬菜质量追溯流通体系建设,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安全责任链(责任单位:市农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和完善产业扶持政策,支持蔬菜生产流通

一是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蔬菜生产基础建设的扶持力度,改善菜地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蔬菜产后预冷处理设施建设等;三是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按照商业用水标准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要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四是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五是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大力支持蔬菜生产流通,支持规模设施蔬菜种植项目、蔬菜预冷、冷藏设施、冷链物流项目、农超对接、平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社区、平价农副产品供应点,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承担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委、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

八、完善菜农利益保护机制,降低蔬菜种植风险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协调,推动开办基本蔬菜品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基本蔬菜品种要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和消费实际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支持。对于交纳基本蔬菜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协调财政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菜农与客户签定远期购销合同,确定蔬菜品种、数量和价格,降低蔬菜种植的风险(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物价局牵头、各有关部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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