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10〕4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及管理工作,保障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的筹集、发放、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待金的对象。享受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对象是,经户口所在县区征兵办公室批准的现役农村义务兵家属。异地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生以及部队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家属,不享农村受义务兵家属优待。
二、优待金的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0%确定;并随着本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对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0元、二等功的增发200元、一等功的增发300元,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0元。
三、优待金的筹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各县区在省财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予以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齐。
四、优待金的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次、一次到位,具体由县区负责。年初,由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优待金发放对象名单,财政部门按照标准据实列入预算。6月底前将优待金足额拨入专户。7月底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把优待金发放到优待对象手中。
五、优待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优待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优待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各县区及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