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 | 文号:宝政发 〔201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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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宝政发〔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宝鸡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本级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和实施主体
市土地收购储备审批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国土、财政、规划、发改委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工作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凡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全部由市政府统一征用、储备(入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市场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参与或介入规划定点和统征报批。杜绝任何开发企业与原用地单位或村组签订土地转让和征用协议。
市国土、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大城市建设的需要,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收支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作为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纳入年终考评。
二、新增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
1、凡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定点及用地坐标。市规划局下达土地储备规划定点及用地坐标批复。
2、对已经下达储备用地计划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后,由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3、对储备土地立项、规划、预审后,由市国土局负责,县、区分局进行征地调查,按照该宗土地所在区域综合地价,拟定补偿方案和社保方案,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履行听证程序,编制报地资料,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4、储备土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土地后,由区政府实施统征,达成统征意向后,报经市土地收购储备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正式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支付征地费,按照约定时间交地,其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
5、市国土局按照大城市发展、项目用地需求及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及审委会意见,适时将储备土地按照招拍挂程序供应市场,土地成交价款全额进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6、拟由市投资(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重点项目,由市投资(集团)公司包装项目,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储备土地的程序报批、征地、出让。
三、存量土地收购储备
1、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企业破产、企业迁建、企业改制后的土地资产处置、闲置土地等,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市土地收购储备审批委员会批准的收购计划,由市规划局下达用地测量定线,明确土地用途,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对拟收购储备土地进行调查摸底,查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2、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参照土地评估价格,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达成收购意向,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3、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约定安置补偿标准和移交土地时限,纳入储备土地库。
四、“城中村”改造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撤村建居改革工作,改善建成区内村民居住环境,逐步把“城中村”改造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城中村”改造拟以整村搬迁的模式,本着先安置后动迁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拆迁安置村组的实际情况,有效推进项目征迁。
“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并确定改造拆迁主体后,依法向省政府报批,经省政府批准为国有土地后,安置村民的用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剩余土地按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其收入按照“城中村”改造方案处置。
五、储备资金的运作及管理
市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对储备土地的融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项目申报费用,经市土地收购储备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拨付。市上统一储备的土地,按照政策需划拨使用的由市政府统一划拨,只核收成本费用,属经营性用地,其净收益留财政10%统一安排使用,其余划拨市投资(集团)公司用于偿还政府债务,进行城市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进入市财政土地收益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六、各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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