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4〕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编制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函〔2014〕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政府部门上报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过筛选和与相关部门沟通,编制了市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名称(共25件)
(一)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主要内容:2005年6月15日颁布的《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已不适应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需修订后颁布。
起草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宝鸡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监督规定
主要内容:规范重大行政处罚程序和行为,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公平公正执法。
起草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宝鸡市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气象信息发布渠道,避免非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
(四)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2003年5月17日颁布的《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已不适应当前防雷减灾的形势需要,需修订后颁布。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
(五)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
主要内容:《宝鸡市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宝政发〔2009〕19号)发布后,相关上位法依据进行了调整,需修订后颁布。
起草部门:市残联
(六)宝鸡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合理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七)宝鸡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八)宝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宝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设定的处罚主体由市城管执法局移交市规划局,需修订。
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九)宝鸡市建筑保护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建立我市建筑保护管理制度,规范随意拆除改造建筑活动,为保护我市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提供管理手段和依据。
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十)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宝政发〔2008〕24号)设定的处罚主体由市城管执法局移交市规划局,需修订。
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十一)宝鸡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我市建筑立面规划管理,实现建筑立面精细化管理,创造独特的城市景观风景。
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十二)宝鸡市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规范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活动,杜绝随意占用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起草部门:市规划局
(十三)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主要内容:合理设置科技奖项,确定奖金标准。
起草部门:市科技局
(十四)宝鸡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1998年颁布的《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市长令第17号),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不相适应,相关条款规定需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起草部门: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十五)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加强我市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管理,防止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起草部门:市卫生局
(十六)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建立稳定的献血机制,解决全市采供血紧缺问题,调整完善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政策,鼓励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起草部门:市卫生局
(十七)宝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宝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04〕52号)涉及的监管职责,因监管主体调整,需修订。
起草部门:市卫生局
(十八)宝鸡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防止扬尘,确保工程质量。
起草部门:市工信局
(十九)宝鸡市河道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宝鸡市河道管理办法》(宝政发〔2001〕31号)中规定的渭河采砂许可权与省人大颁布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不一致,需修订。
起草部门:市水利局
(二十)宝鸡市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起草部门:市发改委
(二十一)宝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制卡、发放等活动。
起草部门:市人社局
(二十二)宝鸡市地名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我市地名命名程序,着重解决我市住宅区、大厦、大楼命名问题。
起草部门:市民政局
(二十三)嘉一清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嘉一清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宝政发〔1999〕124号)不适应当前引用水源保护区的实际管理情况,需修订。
起草部门:市环保局
(二十四)宝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起草部门:市房屋征收办
(二十五)宝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起草部门:市房屋征收办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在我市的纵向延伸和具体细化,其质量高低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各起草部门要按照《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的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依法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同时附送下列资料: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10份,并附WORD电子文本格式;②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报告一份。③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拟调整的主要事项,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和协商情况,主要条款的说明等)。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材料。
(三)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杜绝“问题文件”出台。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必须经过认真研究,依法论证,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自行创设许可、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增设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等内容;不能仅根据某个领导讲话或外地经验,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文件。各单位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各起草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听取相关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一些调整关系复杂、涉及面大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主动联系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前期起草工作,并有针对性调查研究,注意借鉴外地经验。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相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在文件中设定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三、制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正文一般由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组成。一般以条文形式来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每条下还可分为款、项、目等层次。整个文件要做到法律依据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确切、文字简明、语法准确。
暂未列入2014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如确有必要制定出台,且条件成熟的文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或者根据上位法的颁布以及变化需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可以适时向市政府提出。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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