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文号:商政发〔2010〕34号
颁布日期:2010-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商政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商洛率先突破发展,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清理,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3〕19号)等3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商洛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商政发〔2003〕23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3〕43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商政发〔2003〕15号)等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生效。

附件:1、保留的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宣布失效的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3、废止的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4、修改的1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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